阜康市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把阜康建设成为新疆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试验区、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示范区、转型升级引领区,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产业技术体系创新,打造创新发展新优势
(一)开展科技创新券制度试点。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对创新券使用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对研发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50%补助,企业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创客项目补助不超过3万元,申请人每年申领创新券不超过1次。
(二)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全面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计划”,首次认定为高企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三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企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推动创新产出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标准产业化。实施国内专利授权资助,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1万元、0.2万元、0.1万元(同一单位企业或个人设年度资助上限,发明不超过20万元,实用新型不超过10万元,外观设计不超过1万元)。鼓励企业和有关组织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制,对产品标准成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自治区新产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加快高水平创新载体建设,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四)鼓励建设科技园区。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园区和农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对在孵期间(3年内)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相关孵化器5万元奖励。
(五)加快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设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补助20%(不含房地产),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阜康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连续5年运作正常并年度考核合格,每年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补助。
(六)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奖励。
三、培育创新创业人才优势,集聚创新发展资源
(七)建立人才重大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对在阜康市取得的科研成果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人才团队,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突出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八)实施创新人才团队重点科技项目资助计划。每5年一轮培养创新人才团队,其中第一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5名;第二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10名;第三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青年后备人选20名。每年按1名领军人才+2名学术技术带头人+4名后备人才的方式组团支持,每个团队持续支持2年,每年2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对企业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进站开展工作的院士、博士分别予以每人每年40万元、1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九)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多方合作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广泛吸引科技人才创业团队向阜康集聚,对在阜康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大力发展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代表的大众创新创业新模式。
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十)加大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股权激励制度。允许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对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内设机构)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其所得奖励归单位所有,科研机构经集体研究后可视情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对正职领导只给予现金奖励。科研机构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分配制度和公开公示制度,明确主要完成人、重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的分配比例,对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者可视情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和发展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对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5万元。
五、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
(十三)改进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阜康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六、优化学术环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十四)落实扩大科研自主权。扩大科研单位在科研项目人财物管理,科研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赋予科技专家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尊重科技工作者的科研创新主体地位,不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依法保障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权益。
(十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设立科研诚信鼓励制度。倡导良好学风,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科研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克服浮躁、潜心科研、淡泊名利,恪守科研道德准则,不得挑战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底线。
七、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
(十六)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十七)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市级科技计划优先立项,后续项目滚动支持等鼓励。
八、建设离岸孵化器,探索创新驱动新模式
(十八)支持建设离岸孵化器。依托山西省对口援疆等,走出去嫁接国内优势创新资源,补齐阜康在人才、资金、项目等创新创业资源上的短板,加速推进新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培育新产业、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对建成的离岸孵化器连续三年对分期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每年单个机构补助最高50万元。
九、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撑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九)对创新创业大赛遴选出的优秀项目实施天使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按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际货币投资额的1%给予其投资管理机构(团队)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投资管理机构(团队)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按其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科学应用风险补偿、奖励补贴、投资引导等科技金融方式,促进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营造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生态
(二十)强化创新导向。全面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市场治理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公平竞争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
(二十一)倡导创新文化。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加大对创新创业人物、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成果和创新创业载体的奖励激励。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健全“红、黑”名单制度,营造更为优良的创新创业信用环境,加大创新生态、创新政策、创新文化、创新成果的宣传力度。
本政策中所涉及的资金全部按年度计算,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所涉及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其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应在阜康市。企业、单位及公民所提供的相关证书、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或其他违反诚信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政策十年内的参与资格。
申报本政策奖励的组织或公民,将获得的相应证书、文件、企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阜康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单位认定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申请奖励的证书、称号等必须是当年获得的。同一企业的同一研发机构或同一产品(成果)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多种称号,就最高的奖励一项;同一企业的不同研发机构或不同产品(成果)同时获得多种称号,可合并计算奖励。拟奖励名单在阜康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康市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阜政发〔2014〕94号)相关奖励内容同时废止,同一事项与本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