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师市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兵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0〕11号)、《兵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建〔202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的奖励(补)资金,是指经师市或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由师市财政或上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按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促进中小企业升级转型
1.支持“个转企”。对生产加工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工业企业的,参照《第一师阿拉尔市2021年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师市办发〔2021〕11号)执行。
2.支持“小升规”。对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申报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按照《第一师阿拉尔市2021年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师市办发〔2021〕11号)执行。
3.支持“企改股”。支持同质类、关联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方式优化整合,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对合并后的企业申报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除享受相关升规奖补政策外,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股上市”。鼓励企业积极进行股改上市融资,相关奖补标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金〔2020〕37号)或《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新兵办发〔2019〕53号)有关政策执行。
5.支持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单台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万元)的10%进行奖补,单户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确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首次确定为省级或中国行业联合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兵团和师市各级专精特新奖励资金可叠加享受。
7.支持企业向高新技术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8.降低信贷收费和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减免中小企业贷款评估费用、保险费用、抵押费用和资金管理费用等。
9.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10.减低厂房租赁成本。支持团镇盘活闲置厂房,向中小企业开展租赁服务。对承租入驻团镇闲置厂房开展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投产后按照产权证面积或租赁面积孰低原则,给予连续2年厂房租赁奖补。补贴标准:2元/平方米/月,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三)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扶持平台和基地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
11.对首次申报成为国家级、兵团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2.对首次申报成为国家级、兵团级的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和水平
13.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辖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的信息服务、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等;支持运用“兵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上工业企业运行直报系统”等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开展企业运行监测活动。
14.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保障。对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和兵团主办的各类论坛和展会展销等活动,开展中小企业对接合作交流活动,举办中小企业培训活动,针对中小企业的评估、走访和调研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其他经兵团或师市批准的,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责任分工。本措施中“个转企”“小升规”奖励资金,由发改委牵头负责、师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列支;高新技术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由科技局牵头负责、师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列支;企业上市融资奖补资金、降低信贷收费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财政局牵头负责,兵团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或兵团支持南疆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列支;其他资金由工信局牵头负责、师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提供涉及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统计局提供涉及相关经济指标等数据。
第六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在师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资金支持方向。
(二)申报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产值未有明显下滑、未发生生产安全、消防及环境污染等事故。
(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扶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追回相应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措施所规定的条款,如与其他奖励(补)政策文件相重复(叠),由企业自行选择并决定遵照具体政策文件执行,不得多头或重复申报。
第八条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师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师市工信局针对有关条款制定具体申报细则,按照申报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