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贯彻省委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求,用好市委“五抓一优一促”经济工作主抓手,深入推进县委“1285”发展战略和“两园四区”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鼓励引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芮城高质量转型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设5 类奖项)
1.对新认定为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对三年一度重新认定的,给予 1 万元奖励。
2.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三次通过评价,给予1 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年一度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各给予 5 万元奖励;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为高科技领军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
5.对获得山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设5 类奖项)
1.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中试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3.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
4.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20 万元、5万元。
5.对新认定为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运城市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 万元。
三、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设1 类奖项)
对首次获批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盟主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单位,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市级的一次性奖励5 万元。
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设4 类奖项)
1.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 万元。
2.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 配套奖励。
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4.对获得山西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额1∶0.5 配套奖励。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6 类奖项)
1.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县内转化的企业,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 3 万元。
2.对县内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并认定的技术交易合同,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 3 万元。
3.对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按合同交易额给予奖励:1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 1 万元奖励;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
4.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
5.对获得“山西省农村技术承包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 万元。
6.经运城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经理人促成技术合同交易的,按交易额的 3%奖励技术经理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万元。
六、支持研发投入(设 1 类奖项)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元(含)—2 亿元的企业,最高奖励5 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 20 万元。
七、支持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设1 类奖项)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芮城县注册成立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 万元奖励。
八、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设2 类奖项)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 万元。
2.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和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和2 万元。
九、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设2 类奖项)
1.对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物在芮城县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根据其规格、规模、投入、行业地位、发挥作用等情况,给予 10—20 万元额度奖励。
2.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
对符合全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科技人才的奖励,遵照县委《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的若干措施(试行)》《芮城县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
奖励奖项、奖励额度、发放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经集体研究后进行调整,不断增强政策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激励作用。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个项目(技术),在县本级多部门获奖(或补助)的,按最高等次奖励补助,不予重复奖励补助,同时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