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指示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心,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体系。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重大科技项目 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30%、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从高奖励。
第四条 研发机构支持 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基地)、中试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支持 对连续三次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高新区外高企(证书有效期一年以上)迁入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创新主体支持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区“展翼”企业的,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独角兽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省校合作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省校合作,对列入省级省校合作科研平台示范项目的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的,根据项目实际研发投入,最高按照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积极申报且列入省级省校合作科研平台示范项目未获奖励的给予5万元支持。
第九条 支持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6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3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1.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件支持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500元。2.国外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支持3个。同一单位支持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运营支持 1.对上年度国家、省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2.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自主培育或引入上市科技企业,成功引入或孵化培育一家上市(主板、中小版、创业板、科创版、新三板)科技企业,给予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最高10万元奖励。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质量提升支持对于省级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从第二年开始,经省级以上考核,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经高新区备案认可的,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企业,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入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企业,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入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企业同一项目已获高新区其它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被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高新区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高新区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因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导致本政策不能实施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本政策兑现。同一项目其他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创新生态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