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按照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9号)和《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形成科技产业集聚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万柏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载体建设
(一)鼓励高水平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于引进国家级创新创业知名品牌载体在万柏林区新建双创基地的,给予运营单位按空间使用面积每平米不高于1000元、单个载体不高于500万元的装修补助;给予1.5元/平米/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3年的房租补助;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启动运营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其中,对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双倍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补助。
(二)鼓励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驻区太原理工大学、太原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以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为特色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鼓励大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开放创新资源,建设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对新认定为国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三)对创新创业载体实行绩效后补助。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对上年度经省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补助。对区内新建双创基地经审核符合标准并认定的,给予运营单位1.5元/平米/天、每年不高于300万元、连续3年的房租补助。对创新创业载体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创业路演、创业论坛等各类活动,按活动经费的30%给予不高于50万元补助。
(四)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对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每纳入1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补助;符合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补助;符合首次培育年产值销售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企业的,分别给予所在孵化载体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单个孵化载体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促进科技产业发展
(五)支持重点领域发展。对新成立或引进税收关系转入万柏林区的,从事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企业,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50万元(含)以上的,转入或成立第一年将其税收留区部分的50%、第二年留区部分的30%补助企业。
(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七)培育知识密集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八)支持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由企业牵头,在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创新平台,补助上浮20%。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对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属国内首创并在万柏林区成功转化应用的,经审核一次性给予落地企业50万元补助。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3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审核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0万元补助。
(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在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自认定后3年内,每年按其促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5‰的补助,最高50万元。
(十一)推动本地成果就地转化。对我区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产业化的,经登记认定,按单个项目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其中,购买本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3%,最高补助50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二)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主导(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对经有关组织、部门公布的由企业主导制定或修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标准主导制定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或修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子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
五、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
(十四)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政府引导社会资金设立5亿元的万柏林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支持驻区太原理工大学、太原科技大学、中电二所等高校院所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十五)强化对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对在国内主板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六)鼓励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融资贷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贷款利息、评估、担保等总费用的50%补助,最高20万元。
六、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鼓励参与国内外交流合作。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国内外有影响的交流合作,推动技术转移,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参加政府组织赴外地参展科技交流活动的单位,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补助。
七、附则
本意见所指单位,注册地、纳税须在万柏林区,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