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科技职能,加快科技创新,助推全市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及“经济结构优化、发展质量提升”两大任务的实现,特提出如下科技扶持奖励政策。
一、大力支持工业新型化
(一)积极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发明创造,不断增强全市科技自主创新的能力。
1、对通过国家或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获“国际领先”水平的成果并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国家或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获“全国领先”水平的成果并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全国先进”水平的成果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当年获得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个奖项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分别扶持8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分别扶持50万元;获得三等奖的分别扶持30万元。
2、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分别扶持5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分别扶持20万元;获得三等奖的分别扶持10万元。
3、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由市级评奖机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评奖情况商定。
(三)当年被市级及以上有关机构认定的科技孵化平台、科技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平台、企业技术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检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500万元(或按投资额度的5-10%);
2、被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检测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100万元;
3、被认定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检测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10万元。
(四)当年有偿引进的专利、技术、新产品及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已投入应用和生产的,按该项专利、技术、产品引进或研发费用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五)建立海内外高端人才来朔创业基金5000万元,鼓励有技术、缺资金的高端人才来朔创新创业;依托大型煤电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高层人才进站工作,每年设立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鼓励来朔专家科研成果转化。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运行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六)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产品)投资风险基金25000万元,鼓励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在我市落地建厂。对于当年获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之外,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扶持或贷款贴息500万元。
二、大力支持农业现代化
(一)大力支持引进农畜产品新品种。对于当年引进项目,提高产值或效益超过20%的,给予种子、种畜(禽)引进成本20%的奖励。
(二)建立“一村一品”以奖代补制度,扶持地域特色农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开发。凡朔州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农业经济的组织生产的产品被农业部认证为地理标志产品、地域特色保护产品的凭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多种形式加快新农村建设,支持企业兼并、小城镇吸纳、并入中心村转为公司等形式撤并改造村庄,加快推进农村产业化。
三、大力推进市域城镇化
(一)大力培育创新文化。积极开展和大力表彰群众性创新活动,强化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树立创新的文化价值观,培育企业家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倡导敢于冒险、勇于创新、追求成功、宽容失败、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使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创造财富得到保护,在全社会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和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
四、大力完善企业担保与风险投资运作机制
(一)充实市级风险投资资金,降低风险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投资的风险。对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
(二)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低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累计投资超过其注册资本70%的,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低于30%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而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四)对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可实行再担保的风险补偿资助。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五、加大知识与技术成果产业化
(一)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扩大技术和项目来源,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对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
(二)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发展,加大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与监督力度,促进科技中介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