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户问: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不可以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企业在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情况,其折旧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考虑到开展研发活动的很多是高新技术企业,笔者对该类问题拓展一下:高企在新购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其他税收优惠该如何享受。
新购设备一次记入成本费用
企业新购入器具设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规定,按照相关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将其设备原值全额记入固定资产,在使用次月记入备抵科目“累计折旧”,按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中;研究阶段研发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研发支出”。会计上固定资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后两种是加速折旧法。会计上通常没有一次性税前扣除做法,一次记入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是税法给以的税收优惠,可使纳税人当期少缴税,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
一次记入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税额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6号公告是到今年底为止,税前扣除享受优惠力度最大的加速折旧。除去这条外,其实还有一则公告,该公告对新购设备金额不设限制,但因为是疫情防控这段特殊时期、特殊行业企业的税收优惠,享受该政策的对象上不具有普适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高企研发设备的折旧费用
高企口径上,一次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比较容易和《工作指引》的“直接投入”费用相混淆。直接投入费用指的是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税收上一次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因此,我们认为加速部分税收上针对的“折旧费用”。
高企口径的“折旧费用”包括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高企认定采用税法允许的口径,加之研发加计扣除排除建筑物。因而,高企和研发加计扣除在新购进器具设备一次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在器具设备上可以得到统一。
需要指出的是,新购进的器具设备是专用于研发活动的;如果非专用(多用途),需要按工时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案例
果果节能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购入480万中央智能设备(不含税价)安装研发大楼,款项通过转账支付;年限平均法年限5年(与税法规定年限同),假设净残值为0;果果公司购入次月便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该年度没有再新增其他设备。本年度还有研发人工为100万元,问该事项在19年相关账务处理,填写19、20年两年的汇算清缴申报相关栏目(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使用基本税率25%)。
【分析】
1.19年6月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4000
贷:银行存款 5424000
19年7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折旧8万元(480/5/12)
借:管理费用 80000
贷:累计折旧 80000
19年7月—19年12月计提折旧:8*6=48(万元)
2.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处理,当期所得税纳税调减432万;账面比计税大432万元,产生应纳税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108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432*25%=108(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8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80000
税务处理:
(一)2019年:
1.季度预缴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汇算清缴
(1)《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二)2020年汇算清缴:
(1)《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