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高新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的要求,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新定位,结合长治高新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一)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或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变更至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省级机关部门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计划资助。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独角兽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区内企业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方面取得突破,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光电、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创新产品的企业,经国家权威机构鉴定,按该产品近3年累积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四) 鼓励企业技术专利化。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官方机构授权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非职务发明和购买专利不予奖励。
1. 国内授权专利:发明专利1万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外观专利1000元/件。
2. 国外授权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奖励2000元/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首次奖励5万元/件;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专利的,第二次奖励3万元/件,第三次奖励2万元/件。
(五)鼓励企业注册商标
入统企业申请成功注册企业第一件商标奖励1000元。对于境外成功注册企业商标的,首件给予奖励5000元。
(六) 鼓励申报科技项目和奖励。
1. 对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50%、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列为国家级和省级的,按国家级奖励。
2.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或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七)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成果转化示范企业、中试基地、国际合作基地以及科普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我区签订合作协议的科研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的创新平台(名称不限,如研究院、科技服务站、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一事一议进行针对性奖补。外商在高新区设立外资研发机构或区内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奖励30万元。
(八)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同交易,引进先进装备。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内登记且受让方为我区企业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受让方5%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实际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加强孵化体系建设,促进双创内生动力
(九) 加大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扶持。
1.资质认定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 运营绩效奖励:对于省级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从第二年开始,经考核,运营评价结果为合格(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3、跨境设立孵化机构奖励:外资企业在区内或区内企业在海外设立孵化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十)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由科技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省域决赛的企业,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入围科技部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企业,按照第一、二、三等,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以及5万元奖励。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长高发〔2018〕5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长治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