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支持创新生态建设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区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创新生态的决策部署,着力提升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
(一)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科技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二)对首次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民营科技企业复审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连续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每次奖励5000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三)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四)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分别奖励2万元、3000元,每家中介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研发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载体,分别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奖励5万元。“双创”载体每成功孵化1家规上企业并在我区发展,奖励“双创”载体5万元。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双创”载体,国家级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省级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奖励10万元。同一“双创”载体不能重复领取多种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七)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存量资产改扩建“双创”载体的,给予其实施场地改造和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鼓励自主创新发展
(八)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项目承担第一单位,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50%、30%、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金额。(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九)对上年度科技研发费用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20%的规上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十)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一)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决赛、省赛区决赛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对区内企业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购买区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在区内产业转化达效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三)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中小微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五、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十四)对引进我区的“高精尖”专家人才(团队)、引才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对新引进的创新型科技类高端人才,在我区取得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予以补助。对首次入选我省科技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给予5万元—30万元的奖励。深化校企合作,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与省内外高校院所开展科技项目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才智交流等活动。做好来潞高层次人才的安居工作,对企业新引进的科技型高层次人才和急缺人才优先安排入住潞州区人才公寓。(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才办)
(十五)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组建全区企业科技研发特派员队伍,对研发活动薄弱的规上工业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帮助企业制定研发计划,提供日常科研服务。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才办、区工信局)
六、提升金融支持水平
(十六)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沪深两地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长治市潞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潞州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