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培育工业发展新动力,持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激励办法。
第二条 荣县人民政府将继续建立工业企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创新能力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机构建设、企业家培训等。资金主要从以下方面安排。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重点方向
第三条 建立荣县工业性投资项目库,实行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制度。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改和科技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建立工业项目库,项目库须常年保持10个以上备选项目,每年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自主研发或依法取得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业化且每件当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则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补助,用于企业弥补研发经费和产业化建设;企业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用于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包括示范、试点、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国际领先(含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用于企业弥补研发经费和扩大生产规模。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开发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企业在国内省会城市新建立专卖店或营销中心、大型商场设立专柜的给予6个月的场地费用补助(按照实际支出的50%补助,不超1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经信系统组织的全国性展会,按展位费的1.5倍(设立特装展位的可提高到2倍)给予补助;对新确认一个中国著名品牌、驰名商标奖励20万元(行政认定);对新确认省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出口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行政认定);对新确认市级名牌、市级知名商标,工业行业协会申报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奖励4万元(行政认定)。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四川省质量奖、自贡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按照上级对应级别奖励的50%给予奖励。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的宣传投入达到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宣传投入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含全县性行业协会)主持起草、制定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含全国性行业标准)、行业联盟(协会)标准并正式发布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企业(含全县性行业协会)参与起草、制定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含全国性行业标准)、行业联盟(协会)标准并正式发布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第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鼓励淘汰落后设备。对企业在县内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完成全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仅限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按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其中厂房和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1%,机器设备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2%;投资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的项目,其中厂房和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1.5%,机器设备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2.5%;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其中厂房和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2%,机器设备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3%,用于企业弥补建设经费。对企业(仅限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技术改造更新购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范畴的国内外机械设备(单台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按照发票金额的8%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租赁使用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生产设备,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当年度,以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为依据,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50%标准,给予我县租赁企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积极推进“两化融合”。 鼓励企业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环节,采用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企业采购引进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变革的,按其采购引进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实际投入(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含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投资按国家、省、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的实体服务组织,开办年起按每年50(40、30)万元、40(30、20)万元、40(30、20)万元补助3年。
第九条 实施重点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以上,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全县重点工业企业高管及相关部门和重点乡镇人员进行现代经济管理知识培训。
第十条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在地方性、区域性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自律。服务于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工业行业全县性协会,经认定持续开展活动的,给予每年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对有贡献工业人才进行奖励。每年推选5名对荣县工业技术创新作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荣县工业经济发展创新贡献奖”,并给予1万元奖励。每年推选5名创业人才授予“创业之星”,并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升级。对由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1万元转制费用补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另行制定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环保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引发群访、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相应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并取消其两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七条 荣委发〔2010〕8号和荣委发〔2012〕17号文件中相应工业激励扶持政策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出台的业务操作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本政策有效期5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