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创新转型,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所称“企业”指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工业企业,特殊条款中明确定义除外。区内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凡符合本政策相关条件的,均属扶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一)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对区内企业建设并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含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的补助,同时,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发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
对企业新建并通过国家、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的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首次认定(含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四)鼓励申请专利
对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发明专利以及 PCT 专利授权的企业,分别按每件专利 0.2 万元、0.5 万元、5 万元进行奖励(对有专利纠纷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年。
(五)支持企业承接技术转移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3%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户。鼓励中介机构为我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对服务企业产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中介机构,按产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1‰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
(六)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支出超 2000 万元或占主营业务收入大于 3%的,按投入研发经费的 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七)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万元、25 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对首次“企升规”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分两次申报和兑现,每次 5 万元。第一次在企业“企升规”的次年申报兑现;第二次在下一年申报兑现,但第二次申报时企业需仍为规上企业,且产值相较前一年同期增加 20%以上。
(九)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我区内注册且完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户 500 万元、150 万元、150 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鼓励工业品牌培育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重新评价并获通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同一个注册商标下的四川名牌产品按一个名牌产品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展销
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临港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各类商贸促进及展会活动的,按展位费的 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申请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二)认证奖励
对新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18000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 万元的补助。
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十三)支持企业用电用气
对符合我区规划的主导产业工业企业,经区管委会认定并投产运营后,在享受市上 0.45 元/千瓦·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电价补贴至 0.39 元/千瓦·时。
五、资金安排、申报程序及要求
(十四)资金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剩余结转、优先扶持重点行业”的原则,区财政每年安排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2000 万元,建立促进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做大做强、开拓市场、要素保障等。
(十五)申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临港经开区促进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临港经开区促进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进行申报。
(十六)申报要求。各类企业入统标准参照统计法相关标准执行;相同项目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企业申报的年度销售收入(营业额、交易额、成交额)及增长率、实际入库税金及增长率须经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认定;申报企业在所申报年度内应规范、诚信、守法经营。
六、其他事项
(十七)对我区农民工开展科技创新的,凡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均可享受本政策奖励。区级其他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区级相关政策(含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冲突、不覆盖。
(十九)对辐射带动作用特别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工业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给予扶持。
(二十)相关企业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存在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经济综合服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印发之日,原《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和促进商贸物流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宜临港区发〔2016〕19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