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棉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驻棉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县委十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县委“1237”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壮大一个支柱、再造一个支柱,建设成都平原全面小康先行区,促进投资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共石棉县委、石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石委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一、引资引项激励政策
(一)鼓励工业项目落地。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投资补贴,单个项目投资补贴一般不高于100万元。企业在原有基础上产能扩张50%及以上的,待项目投产后,按扩能投资总额的2‰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签约且入园的工业项目“三通一平”建设,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投产第一个年度税收地方实得部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集约投资。对工业加工类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农业加工类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原则上按照3.5万元/亩给予投资补贴;对工业加工类项目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亩、农业加工类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原则上按照7万元/亩给予投资补贴;已建成企业新增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新增投资项目用地的参照执行。扶持资金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给予投资补贴。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更高支持。(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三)鼓励服务业发展。对旅游、康养、酒店、温泉、商服等项目,根据投资总额给予对应投资补贴。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主题酒店,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2%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温泉项目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2%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商服(城市综合体)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康养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旅游康养、酒店温泉项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综合体项目)
(四)鼓励农旅产业发展。对企业利用我县特色农业发展乡村旅游特色业态,产业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含50亩),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开发注册、包装上市的石棉特色旅游商品,一次性给予商品研发企业每个品种2万元奖励;对新开发且年销售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石棉特色旅游商品,给予企业销售额1.5%的市场推广补助。鼓励和支持演艺企业在我县景区投入打造具有引爆效应的演艺剧目,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全年演艺达50场次及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鼓励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新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2%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对收购石棉特色农产品500吨以上进行深加工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500吨,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年收购销售黄果柑2000吨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销售奖励,每增加1000吨,增加5万元奖励;年收购枇杷1000吨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销售奖励,每增加500吨,增加5万元奖励。新获得认证的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认证的农产品出口备案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出口特色农产品的,给予经营主体300元/吨奖励。对参加川货全国行及各类农产品展会活动的,省外城市按1万元/次奖励,省内城市按4000元/次奖励。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鼓励电商发展。在我县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石棉农产品,凡通过阿里、淘宝、天猫、京东平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七)鼓励全员招商。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非财政供养人员)贡献奖励,此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和商务局)
二、企业发展激励政策
(八)鼓励企业转型发展。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工艺开展转产生产、节能降耗、环保改造等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单个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1—5万元投资补贴,同一项目不重复补贴。规模以上加工企业主动关停并拆除厂区全部建筑物并转产新建项目的,按企业新建项目投资额度的2%给予投资补贴,此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的项目参照第2条执行。(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九)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发展的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人数达到50人、100人、200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鼓励加工型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加工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贡献奖励。在石棉上交税金总额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的加工型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贡献奖励;企业每年上交税金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贡献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十一)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合作重组且母公司在石棉注册纳税的企业,从申报缴纳首笔税款(不含扣缴)起3年内,按地方实得部分50%逐年给予贡献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十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建成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研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5万元研发补助,对新认定的四川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研发补助。对促进全县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每项给予3—5万元研发补助;一般科技攻关项目,每项给予2—3万元研发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的项目,县财政按项目立项资金总额的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外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资助研发补助专利权人2万元、0.3万元、0.15万元。对开展专利维权产生的直接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息的1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十三)鼓励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工业产品新创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农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雅安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雅安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四)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参加市、县统一组织的赴外招才引智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引才工作经费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实施柔性引才,对通过评审的,给予10万元至60万元的人才补助,给予企业引进人才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高层次人才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在棉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可按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免费入住人才公寓。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对通过评审的,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资助。鼓励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对项目申报成功的,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人才资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十五)鼓励企业人才团队建设。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经认定后,按实际所获奖金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三、企业上市激励政策
(十六)鼓励在我县注册、纳税企业。在我县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十七)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在沪、深和香港交易所挂牌并成功融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融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十八)鼓励企业回迁。我县企业异地“借壳”挂牌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石棉并在石棉纳税的,或县外挂牌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至石棉注册并在石棉缴纳税收一年以上,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自注册后第二个年度起,分三年按照奖励额度的50%、30%、20%进行兑付。(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
四、优惠政策的兑现
(十九)更加优惠政策。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实行更加优惠政策。
(二十)政策兑现。以上奖励政策,在企业正常运转后,按照税收地方实得部分进行奖励,地方实得部分若不足奖励,则分年度到位,直至达到奖励额度。
(二十一)政策申请。企业或部门向牵头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牵头部门组织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兑现。
对我县原已出台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与本通知一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县级各牵头单位所有。
附件:石棉县促进投资建设加快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兑现办法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