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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宁市船山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导读:遂宁市船山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为集群引进智能终端产业,打造四川(船山)智能终端产业示范,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一、支持范围在遂宁市船山区辖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从事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数字会议桌面终端、机器人、无人机、可穿戴设备等高度集成通信技术、计算技术、人机交互技术的终端设备以及核心零部件生产、制造、研发,且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

遂宁市船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宁市船山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遂宁市船山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集群引进智能终端产业,打造四川(船山)智能终端产业示范,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

在遂宁市船山区辖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从事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数字会议桌面终端、机器人、无人机、可穿戴设备等高度集成通信技术、计算技术、人机交互技术的终端设备以及核心零部件生产、制造、研发,且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当地缴纳各项税费,入库税收地方留存部分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解决就业在300人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引进建设

1.企业购买的全新机器设备(仅含单台价格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到位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税务发票为准)以上,并如期竣工投运1个月以上(以在税务部门纳税申报时间为准,建安税除外),按设备实际购买价的20%给子企业补助。该补助资金在项目正式投运后3年内分三次兑现,其中在企业竣工投运满1个月后的30日内,兑现总补助金额的50%;在企业竣工投运满1个年度,且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以在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为准)后的30日内,兑现总补助金额的30%,在企业竣工投运满2个年度,且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以在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为准)后的30日内,兑现总补助金额的20%。

2.企业按照实际需求,租赁园区内标准厂房的,自正式合同签订日期起四年内免交厂房租金。四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厂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3.对正式生产满30个工作日,愿意购买我区国有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修建成本价格转让。

4.对自建厂房,年度入库税收达到500元人民币/年/平米方及以上的企业,给予高效利用厂房产业扶持资金。具体标准如下:前两年按年度入库税收的30%给予项目扶持,后四年按年度入库税收的20%给予项目扶持。在企业提出申请,经我区税务机构审核通过后30日内兑现。

5.对入驻企业的设备搬迁费用(仅限于物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该补贴在企业竣工投运满1个月后的30日内兑现。

6.企业首次租赁、认购或自建的标准厂房进行装修,装修达到万级标准的按1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达到千级标准的按130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达到百级标准的按200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该补贴以验收确认的面积为准,在企业竣工投运满1个月后的30日内兑现。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7.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抵扣),按实际入库税金额的15%进行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抵扣),按实际入库税金额的13%进行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抵扣),按实际入库税金额的11%进行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抵扣),按实际入库税金额的8%进行奖励。该奖励在企业提出申请,经我区税务机构审核通过后30日内予以兑现,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8.对在我区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的出口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该补贴在企业提出申请,经我区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后30日内予以兑现,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9.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市场拓展活动,按实际支出展位费的60%给子补贴,该项补贴在参展活动结束后,企业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兑现(以组展单位的正式发票及企业转帐凭证为准)。

10.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的企业,其融资额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融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子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11.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的前五年给予货物物流补贴。整机生产企业销售的整机价格在15-30美元的,按1元人民币/台进行补贴,整机销售价格在30美元以上的,按3元人民币/台进行补贴;零部件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3%进行补贴(以企业上缴的税务发票的计税产值为准)。

12.对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自企业获得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至出口退税款到账期间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支持,该项补贴每年兑现2次,在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统一兑现,贴息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三)支持企业创新提升

13.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投入资金(以税务发票为准)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14.鼓励智能终端企业申请国家和省上各类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国家产业振兴技术改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和省级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企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户企业最高100万元人民币/年。

15.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奖励。

16.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分别给子7000元人民币/件、3000元人民币/件、3000元人民币/件奖励,对当年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按1000元人民币/件进行奖励。

17.支持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按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18.对新获国家级品牌的企业,给予每件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新获省级品牌的企业,给予每件30万元奖励,对新获市级品牌的企业,给子每件10万元人民币奖励。

19.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强化企业要素保障

20.给予企业流动资金融资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贴息。

21.鼓励企业引进智能终端领城高层次人才。对经评估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带动我区智能终端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的顶尖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按人才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税务部门纳税申报为准)额度予以奖励,并按评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22.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培育,对当年用于人才培育投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企业签订的合同及转帐凭证为准),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3.引导企业优先选聘本地就业人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招工中遇到的困难,并按照1000元人民币/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招聘培训补贴。

三、其他

24.本支持政策由区经信局、区投促局负责解释。特别重大的智能终端产业项目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5.如本支持政策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26.本支持政策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所承接的园区(平台)负责支付兑现。具体项目的退出约束和风险防控措施,由承接园区(平台)在项目《投资协议》中进行明确。

27.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区经信局牵头收回非法所得,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本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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