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工业企业做强做大优惠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基计划,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四川省、内江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本地企业技改扩能,壮大企业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隆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由隆昌行政区域内税务机关登记及负责征收管理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
第二章 技改扩能扶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企业技改扩能。现有工业企业正式备案的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和厂房租赁款),可由本级受益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或设备投资总额的10%,企业可自行选择一个申报方向。
第五条 鼓励绿色低碳发展。开展重点行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引导企业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玻陶企业技改使用全电-2-熔炉的,竣工投产后每条窑炉可一次性补助6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激活存量。现有工业企业租用园区管委会的标准厂房或经管委会认定的园区闲置厂房开展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70%的,自企业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按照每月不超过1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第一年租赁费用一次性补助;租赁期未满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补助。
第七条 鼓励技改项目贴息。现有工业企业正式备案的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和厂房租赁款),企业因新建厂房和购买设备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自竣工投产之日起按不超过1年期利息(补贴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补助,但补助贴息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0%(已享受省、内江市贷款贴息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第八条 鼓励企业搬迁入园。现有工业企业技改搬迁入园的重大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不含土地款和厂房租赁款),自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的第二年给予企业搬迁入园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项目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新建多层厂房并取得相关手续的项目,且其他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建设规划等要求的,在厂房竣工验收充分利用且不对外租赁的原则下,容积率超过国家行业标准10%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免交土地出让金,且第二层按200元/-3-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按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有效投资。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正常投产后,对第一年度新增全部工业入库税金(同口径)每达到200万元(含),给予企业补助15万元;对第二年度全部工业入库税金总额较上年度再增长2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参照《隆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扶持办法》,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享受外来企业同等政策。
第三章 企业上台阶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深入实施企业倍增计划和大集团、大企业培育计划,坚持“亩均论英雄”,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和强链补链延链关键配套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落实激励政策,对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住房、生活、子女入学等方面单独激励。
对现有工业企业年实现全部工业入库税金首次达到800万元、1000 万元、1500 万元、4000 万元、6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竞相发展。对“年生产总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或“年生产总值3亿元(含)—5 亿元且产值增速在40%-4-及以上”,“年生产总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或“年生产总值5亿元(含)—10 亿元且产值增速在 30%及以上”,“年生产总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或“年生产总值10亿元(含)以上且增速在20%及以上”,“年生产总产值首次超过15亿元”或“年生产总值15亿元(含)以上且增速在 20%及以上”,“年生产总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或“年生产总值20亿元(含)以上且增速在2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60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入规入统。对首次升入规模企业的工业企业,除按规定申报享受内江市奖励以外,本级财政额外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融资。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内江市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办法》(内府办发〔2015〕84号)、《隆昌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细则》(隆府办规〔2022〕2 号)文件精神,对企业上市、券商开展上市辅导和参与企业股改,并引入资本新上或技改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扶持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参与产业项目、企业混改和上市培育,引导资本投向培优企业。将应急转贷资金池规模增加到1000万元,助企纾困缓解资金周转困难。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对标先进。鼓励企业对标国家标准,创建一批国家级、全省性“领航”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对成功申报省级专精特新、“贡嘎培优”、新经济示范-5-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做响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 万元;对首次获得内江市甜城质量奖的,奖励10万元;对新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或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支持建立产教融合基地。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 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内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企业年研发投入认定以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数据为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财政设立50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支持开展高端研修、专题交流、项目对接、选树标杆、项目评估、制造业招商、推广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确定的扶持政策后(除有单独明确规定不重复享受),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内江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本级出台的其他政策。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隆昌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隆府办发〔2021〕32 号)执行。对入规入统、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高新企业、品牌创建、专精特新“小巨人”、“贡嘎培优”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上台阶等9项激励措施实行免申即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