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坚定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做大规模、做优结构、做强实力,力争到2022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38万户,民营经济增加值突破 1800亿元,民间投资规模达到1300亿元以上,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在建设成渝第二城、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
(一)降低市场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允许企业自主申报名称、自主确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经营住所。按国、省部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试点商事主体“容缺登记”,再造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将企业开办时间再提速20%,压缩至4个工作日内。持续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在南充“三十八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备案类事项分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提高办税效率,民营企业报送涉税资料精简 25%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率70% 以上。落实企业重大项目“五张清单”“四联合”评审勘验、施工许可“五证合一”等制度,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项目服务经理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容缺后补”,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 80 个工作日内。
(二)拓宽投资领域。设立30 亿元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基金,招引符合南充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民营企业落户,扶助企业做大做强。围绕“五大千亿产业集群”“五大板块重大工程项目”和“五大百亿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储备库,定期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对市属国有企业成功兼并重组的按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通过省级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本地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三)营造公平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赋予民营企业参与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中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制定社会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特许经营领域管理办法。建立“红黑名单”认定和发布制度,审慎使用“黑名单”措施,通过南充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平台,及时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和渠道畅通、程序规范的异议处理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行业包容审慎监管,对新设立的“四新经济”企业,给予1至2年的包容期,做到法律无禁止不限入、企业无要求不上门、经营无乱象不检查。
二、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四)降低税费成本。实施减免税提醒服务,帮助民营经济纳税人用好用足国家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依法申请税款延期缴纳。积极争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常态化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国、省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各项政策。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施工图审查。强化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凡《国务院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项目一律取消并及时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对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单个项目不高于500万元、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不高于1000万元。
(五)降低用工成本。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 19%;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降至0.4%。工伤保险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50%。在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50%的稳岗补贴;对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除个人应缴纳部分外,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除个人应缴纳部分外,给予最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交不超过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稳妥处理企业未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禁止自行集中清缴。
(六)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保障项目用地需求。推进民营企业项目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分期支付土地价款。对符合国省优先发展产业且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推动对科研、办公、总部等用地可按不低于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营利性项目可按不低于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优化工业用地管理,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5%可按有关规定用于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涉及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民营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 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租赁使用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租金补贴。
(七)降低用能成本。指导协调园区组建或引进售电公司,代理园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重点优势企业开展全水电交易,充分利用丰水期富余电量和低谷弃水电量交易政策, 扩大直购电政策覆盖范围。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10%”政策。推进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同价后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对低压小微企业开展办电零上门、零审批和零收费“三零”服务,取消低压小微企业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 检查,实行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业务“零成本”接电,低压 供电客户的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加强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出台配气价格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管道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支持管道燃气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性差价优惠等措施,对年用气量不同规模等次民营企业实行阶梯价格优惠。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和资金情况自行确定购电、购气次数和金额,缩短结算周期,降低单次购买额度。
(八)降低物流成本。加快传化公路港、经开区物流园公路货运站等公路货运枢纽建设;加强与“蓉欧”“渝新欧”班列的融入与对接,积极争取将南充火车东站增扩为专线四川境内的国际货运站;加速都京、河西作业区等水运枢纽建设;改扩建南充机场货运站,提升航班货运能力,促进货物大流通。推动物流聚集区全产业链建设,加快培育现代物流千亿产业集群,对首次评为国家A级(星级)物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等级升级后给予补差奖励。对企业进出口所产生的物流费用及在我市保税仓存储周转货物的费用给予补助。统筹配送供给资源,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分时配送等多种形式的集约化配送,降低配送成本。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改革和完善城市配送运输车辆 通行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专用配送车辆给予入城和通行便利。积极争取南充境内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
三、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九)加大信贷支持。将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分期扩大至 10 亿元,范围覆盖至县(市、区),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应急周转。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 在实施稳健货币信贷政策的背景下,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每年安排不少于 40 亿元再贷款、2 亿元再贴现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降准资金重点支持单户授信 1000 万元及以下民营小微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贷款企业,不搞“一刀切、急刹车”式的抽贷、断贷和限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民营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 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对经办金融机构向民营小微企业发放符合条件的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 1%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统一注入南充民营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基金,用于对经办金融机构定向风险分担补贴。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 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 额的 1‰、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予以补贴。对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创新险种的保险机构给予最高 30万元奖励。设立分期到位资金规模 1 亿元的市级再担保机构。
(十)鼓励直接融资。支持上市融资,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 100 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 家“中小板精选”、100 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 家“境外上市” 企业库的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每户 5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补助;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费用补助。对本地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金额情况“一企一议”给予奖励。支持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的民营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 500 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费用补助。支持债转股,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民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股本金的 1‰给予奖励,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一)创新金融服务。构建南充市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为民营企业精准化对接融资服务。组建“民营企业金融顾问团”,为企业融资提供参谋服务。依托川东北金融中心,试点“盈创动 力”投融资服务模式,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推出“银税互动”“小微快贷”等信用类产品。推进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抵(质)押业 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 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县(市、区)出资控股或参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获得省级新增出资补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省级补助的 20%给予再补助。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建立政银企担(保)多方合作的融资分险机制,设立 2 亿元南充民营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损失,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 60%予以风险补贴;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行政区域内民营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 10%予以风险补贴;对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按其风险损失额的 30%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保险机构提供的民营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损失,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
四、助推民营企业转型发展
(十二)做大做强总量。依托市、县两级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辅导。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 1 万元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条件的,可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培育“行业小 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对成功“小升规”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成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大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超越百亿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给予 500 万元补助。鼓励大企业大集团来南充落户,跨国公司、中国 500 强、行业排名前十名的民营领军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公司、迁入大型企业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一 企一策”给予综合支持。异地商会组织企业家到南充投资兴业的, 按实际到位资金分类分级给予奖励。
(十三)支持技术创新。深入实施“创客南充奔云计划”“科技企业奔腾计划”“专利倍增奔涌计划”,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每户 30 万元、10 万元。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的,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50 万元补贴。鼓励“双创”载体建设,对民营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新备案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新备案为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和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经省级认定后给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支持研发创新,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 0.5%、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给予后补助;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支持成果转化,对企业承接高校及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在市内成功转化的,按企业产出效率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或贷款贴息。市级现有用于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额的 70%。
(十四)鼓励拓展经营。支持争创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 给予注册费的 20%、总额不超过 5 万元奖励。对使用区域公共品牌且年销售收入达到 3 亿元以上的,优选 10 户分别奖补 10 万元。支持电商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支持对外贸易,设立5000万元企业出口退税及出口信用保险垫付资金池,免除所有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报检的申报收费,全面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降低进 出口检验检疫环节合规成本,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 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强化政府采购定向支 持,编制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十五)强化人才支撑。建立企业家年度培训制度,设立 500万元企业家培训基金,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开展研修培训。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给予最高1800 元/人次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深入实施“嘉陵江英才工程”“归雁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等引才工程,对符合申报条件,来南充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人才、高端人才和团队,根据人选层次发放 5 万元至 200 万元的安家补助,对引领带动我市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的顶尖创新创业团队,按评级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并积极解决人才落户、任职、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问题,让各类人才在南充工作无后顾之忧。
五、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六)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滥用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严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黑恶犯罪。维护企业家声誉,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恢复企业家信用。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查处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通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及“软暴力”等方式侵害民 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原则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依法甄别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
(十七)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坚持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说到做到“四到”要求,落实开会一次见效、协调一次成功、督办一次落实的“三个一工作法”,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全覆盖、常态化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不得随意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认证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展览、表彰,在环保、安监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采取“一关了之”“先停再说”等懒政做法。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严肃处理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八)完善权益保护机制。在市、县民营办建立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与全省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市县相关专业平台的互联互通,按照“统一受理、依责转办、分级处理、限时反馈”的原则,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支持和鼓励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妥善解决涉民营企业的商事纠纷。开通民营企业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建立“12348 法律服务热线”24 小时值守制度。组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为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法治体检”,帮助预防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九)规范政商交往。制定南充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度规范,建立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落实干部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真诚坦荡与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正常交往,做到交往而不交易、沟通而不连,“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倡导企业家讲真话、说实 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定期表扬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让民营企业家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
(二十)畅通沟通渠道。完善市、县两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汇报,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帮助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民营经济工作相关部门与民营企业家定期双向会商机制。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民营经济重大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议题的重要会议,安排民营企业家代表列席。
(二十一)兑现政务承诺。提升政府公信力,对企业承诺的服务事项、合约,不得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更替或体制调整而改变,凡依法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必须全面落实,符合法律法规的政府承诺和协议必须全面履行。对因法定规划调整等导致企业受损的,建立补偿救济机制。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违约拖欠民营企业款项。对优惠政策履约不到位、承诺不兑现、许愿不还愿的“失信违诺”和“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责。
七、强化民营经济政策执行
(二十二)完善体制机制。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民营经济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经费。建立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完善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和解读制度, 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全面清理、评估、优化已出台涉企政策,适时开展涉企政策第三方评估和动态调整,切实把政策的最大效用发挥出来,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和企业员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创新民营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方式,凝聚智慧力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十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定期发布制度,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作为干部绩效考核、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设立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作风举报热线,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评价排名靠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本市其他激励政策与本实施意见奖励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涉及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