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四个发力”重要要求,加快建设四川丘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地,结合本县实际,聚焦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重点支持科技领域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创新主体引育
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通过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1000元资金扶持。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异地迁入梓潼并完成变更手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提升创新平台能级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8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6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同一载体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载体认定的,以最高级别给予配套支持。
三、引导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申报周期内企业各年度营业收入均不低于1000万元,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含)的,根据增量分段按比例予以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以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增量200万以内(含)的部分,按不高于2%给予补助;增量200万-500万(含)的部分,按不高于1%给予补助;增量500万-1000万(含)的部分按不高于0.8%给予补助。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申报获得省、市级组织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县级补助。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按不高于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暨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按其获奖金额的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五、支持孵化载体建设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且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
对年度评价等次为优(A等)的国家、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资金扶持。
六、强化科普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资金扶持。
对评价为国家、省级优秀的科普基地,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资金扶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梓潼县委 梓潼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梓委发〔2019〕1号)《梓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梓潼县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梓府办发〔2016〕51号)《中共梓潼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梓潼县人才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七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梓委人才组〔2023〕4号)相关科技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