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大力实施“产业强县”战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提振市场信心,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发展,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 支持工业加速发展
(一)工业投资奖励。对当年新(续)建工业项目完成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3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6万元。
(二)技改投资奖励。对当年工业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入库投资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技改投资奖励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融合企业、省级以上重点企业的项目,额外奖励1万元。
(三)科技创新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登记的企业,按登记金额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不超过2万元;对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获得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2万元。
(四)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中心、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同一载体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载体认定的,以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五)技术成果奖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学研项目合作,根据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六)升规培育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新升规入库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退出规模工业企业后再次升规的企业,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
(七)规模上台阶奖励。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对年度产值增速达到20%及以上35%以下、35%及以上50%以下、5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对5户及以上规上企业组建的产业联盟,完成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提质增效奖励。对首次纳入单项冠军全市名录库培育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九)军民融合奖励。鼓励企业争取军民合作,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对军品订单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产品和技术进入《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每新取得一个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财税贡献奖励。对年入库税金县级留存部分(扣除招商引资项目奖补部分后)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当年盈利、未拖欠税款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入库税金突破3000万的县政府另行奖励。
(十一)数字化发展奖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打造省级、国家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的;对首次认定市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二)绿色化发展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等绿色制造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重点用水行业被认证为市级、省级、国家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示范单位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三)安全标准化建设奖励。对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达标的企业,按安全标准化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十四)产业融合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十五)资质晋升奖励。对晋升为二级、一级、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200万元。
(十六)企业入驻奖励。鼓励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迁入等多种方式在盐注册落户,在一年内入库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二级、一级、特级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200万元。
(十七)企业发展奖励。对年度内产值达到0.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内产值在0.5亿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速30%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且增速30%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速30%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速30%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2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十八)资本投向奖励。对选用在盐入统企业作为承包人的社会资本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该项目建安部分对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3%给予发包方经营奖励。
(十九)创优争先奖励。对获得“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建筑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奖、省结构优质工程奖、“天府杯”省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若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二十)对外投标奖励。本地企业在县外承揽工程的,按所缴纳税收的县级留存部份30%予以奖励(新引进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销售及财税奖励。对年度商品房销售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及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及以下、7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三、支持服务业蓬勃发展
(二十二)升规培育奖励。对升规入统并在库一年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对入统并在库一年以上的商贸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主辅分离”“产销剥离”“分转子”活动,孵化企业成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三)规模上台阶奖励。对年营业额实现8000万元、2亿元、3亿元的在库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实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在库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实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在库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实现0.5亿元、1亿元、3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核算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企业发展奖励。对正常经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年零售额(销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40%及以下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销售额)同比增长40%以上50%及以下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销售额)同比增长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正常经营的规上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5%以上50%及以下的、增长50%以上60%及以下的、增长6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纳入核算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市本行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项目建设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新建、改(扩)建商贸项目,批发业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实际投资总额(不含政府投资和土地成本)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零售、餐饮行业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住宿行业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引进(改造)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居民维修、租赁服务、文化娱乐、家政服务等技术(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8%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大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投资、土地成本和房地产项目)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资额度大、引领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六)新、改(扩)建市场奖励。对纳入政府规划并在计划年度内实施的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按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建的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改(扩)建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七)品牌、质量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绵阳市知名品牌或市政府质量奖、四川省名牌产品或天府质量奖、中华老字号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十八)电商发展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商平台(B2B、B2C),或运用直播、短视频等信息化工具实现网络交易额5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库电商企业通过电商平台或运用直播、短视频等信息化工具实现网络交易额年增速20%、30%、4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加入省、市跨境电商平台的企业,按加入平台费用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有实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节庆展会奖励。鼓励协会、企业承办由省、市、县主办的消费促进、展会节庆、峰会论坛等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经费奖励;对参加“川货新春大拜年”“万企出国门”“绵品出川”等省市各级重大会展活动的企业,给予交通费、物流费、住宿费补助,给予每户企业省内0.5万元/次、省外1万元/次的奖励。
(三十)应急保供奖励。对与县商务部门签订《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投放协议书》的保供企业,每年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不可抗拒条件下的特殊时段提供生活必需品等要素保障的单位,依据工作实际酌情给予补贴。
(三十一)物流企业等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国家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十二)企业总部引进奖励。对在县内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领带动作用特别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十三)出口贸易奖励。对在县内注册并首次通过绵阳海关出口有实际业务开展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出口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上、1亿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购买金额70%的补贴(含上级专项资金)。
四、支持农业健康发展
(三十四)农业园区、林业园区创建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县级、市级、省级农业产业园、林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8万、10万元;同一等级内完成升星评定的每次奖励3万元。
(三十五)“三品一标”认定奖励。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和农业专合组织在县内培育的农产品,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续展产品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转换期内每个产品每年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有机证书的,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十六)新型主体发展奖励。对首次认定县级、市级、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1万元、2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
(三十七)龙头企业培育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农特产品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兑现程序。以上措施按年度兑现、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团队或个人,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项目团队或个人承担。
(二)解除情况。享受以上措施支持的市场主体,未经盐亭县人民政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等事项的,应等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
(三)施行时效。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措施与以上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实施前企业已申报尚在审核中的扶持奖补资金,按原文件执行。
本措施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在盐亭县并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对盐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