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动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科技创新、军民协同工作高质量发展,探索打造国防军工产业示范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示范区,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及税务关系均在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扶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招院引所”
第一条 国家级科研院所、“985”“211”“双一流”高校、央属军工集团、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条 省级科研院所、中国100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经费资助。(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985”“211”“双一流”高校、央属军工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落户前2年,按照年度购置先进研发设备费用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年累计补助不高于200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985”“211”“双一流”高校、央属军工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奖励;按照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20%,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二)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第五条 首次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给予0.4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给予0.6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给予0.2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七条 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首次通过瞪羚企业备案,给予3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九条 对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瞪羚企业备案的服务机构,每成功辅导一家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每家服务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十条 支持企业专注发展特定细分市场,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围绕“锻长板”“补短板”领域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为绿色体系示范企业的,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省级质量标杆示范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二条 对入选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速排名全省前30名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三)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经济运行局)
第十五条 对新申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对新申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四)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十八条 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十九条 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年度研发费用的2%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五)引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受理部门:市监分局)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参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一次性对购买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受理部门:市监分局)
第二十三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活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企业,一次性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受理部门:市监分局)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受理部门:市监分局)
(六)加快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五条 首次获批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给予3万元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六条 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1%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年。(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新区直管区实施转移转化,按技术交易额的10%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年。(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八条 凡报名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均可补助1万元。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获奖后两年内在科技城新区直管区注册落地或继续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获奖后两年内在科技城新区直管区注册落地或继续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获奖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七)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第二十九条 对经国省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主体,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条 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齐“军工三证”后,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一条 对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主体,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使用资源的民营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服务费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规模(限额)以上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在享受新区工业增速奖励政策或服务业增速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同等梯度奖励金额20%的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科技城新区(直管区)并建立中试基地或产业化载体的,对相关承接企业和国防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分别给予1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
三、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实施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措施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二)已与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签订协议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措施执行,不再享受同类型政策措施奖励扶持。
(三)享受本政策措施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应当承诺原则上不得将商事登记、税务、统计关系迁出我区。若因客观原因必须迁出,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其他扶持政策措施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政策措施由科技城新区经济运行局、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市监分局对受理的政策措施分别出台申报指南,并在新区微服驿站进行发布,企业或个人按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科技城新区经济运行局、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市监分局负责受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