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总则
为科学合理开发我县富集资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鼓励有实力大企业、财团到冕宁投资兴业,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创新创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精准招商与投资促进优惠办法的通知》(凉府办发〔2015〕19号)、《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工业发展等七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冕府办发〔2018〕110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县中央、省、州属单位),本着“互利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除矿产、水电开发企业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创业创新、登记注册纳税的,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除矿产、水电开发企业外)、旅游开发、现代农业、科技研发、教育事业、医疗保障、文化创作、服务置业、“互联网+”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等投资合作的外地企业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一)工业。引增量,鼓励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支持投资稀土新材料、应用及稀土关联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新材料及先进制造业开发;支持投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型建材等新兴产业及其他国家鼓励类产业。优存量,支持现有企业与县外有资金、有技术、有品牌、有实力的企业融合发展,实现转型转产、产业升级和技改扩能,做优做强。
(二)农业。鼓励引进现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办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业;在龙头企业带领下,积极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做大做强特色农产品规模,实现优质农业产业化。
(三)文化旅游业。鼓励参与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坚持全域旅游发展理念,以“全域”发展模式代替景区发展模式,从主客割裂转变为主客共享,强化旅游产业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通过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促进城市风貌改进、产业转型升级、乡村振兴;通过文化与红色旅游、遗产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相结合,极大地提升旅游产品内涵,大力挖掘并充分利用冕宁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与旅游产品进行深度融合,推出一大批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产品,提升冕宁文化旅游品质。
(四)建筑业。鼓励引进有实力的知名建筑企业参与冕宁城镇开发建设(企业应该在冕宁注册或迁入冕宁,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冕宁县)。坚持“盟誓之都、五彩新城”城市发展定位和“一体两翼”的发展思路,以“北延、南补、中优”为抓手,打造以高阳街道为主线的城市和各具特色的乡镇和幸福美丽新村,加快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县城新一轮开发建设项目。
(五)服务业。鼓励“互联网+”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现代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电子商务项目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医院、学校、体育、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物业管理、建材加工、建筑材料(含机械)租赁等及国家、省、州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项目。
第三条 支持原则
除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州产业支持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外,按照地方“财力可承受”的原则,支持对扩大就业、培育支柱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税源培育作出贡献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转变方式、有效投入。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及财政收入所作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支持。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对骨干产业发展的精准引导和奖补。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公开标准、择优支持,确保财政资金投入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突出对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带动全县产业体系健康发展。
第四条 支持政策
县财政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工业、农业、文化旅游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基金)或引导资金),健全完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促进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物流补贴、租金补贴、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符合我县招商引资范围的重大产业和项目予以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成本。
1.工业项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用地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由省、州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其中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工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租让结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弹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支持引进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多层厂房。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在经济开发区和符合条件的区域大力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可给予租金优惠。
2.非营利性公益项目
对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公共文化、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3.农业项目
从事农业种植及养殖项目用地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4.休闲旅游等项目
依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指导意见(试行)》(川自然资规〔2019〕2号)规定执行。
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和乡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据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占用)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开发建设服务于乡村振兴的项目用地。具体涵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健康养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手工作坊,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建设项目。
点状用地项目按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以下情形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
(3)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
(4)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
(5)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6)挖山填(挖)湖、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7)涉农涉旅以外的工业类项目;
(8)集中加工园区;
(9)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0)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
(11)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对确实符合点状用地条件的,可优先选择资源优势明显、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带动强、群众支持度高且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审慎稳妥、规范有序推进点状用地政策实施。要按照精细管理、节约集约的原则,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要坚持规划先行、依法报批,及时办理供地手续,避免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浪费。
(二)严格执行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在我县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参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设立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内的产业项目,可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优惠政策企业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政策如遇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补助。
对于项目涉及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县本级留成部分按比例补助企业。具体为:
1.工业项目、建筑业企业(工业项目按投资规模,建筑业企业按上缴税收,下同):投资规模(或税收)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或税收)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按县级留成部分的4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或税收)在1亿元(含)至3亿元的项目,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或税收)在3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县级留成部分的60%补助企业(奖补年限为实现税收的前3年)。
2.现代农业、文化旅游项目和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金融、物流等三产服务业及城市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农业项目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县级留成部分的1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按县级留成部分的2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至3亿元的项目,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补助企业;投资规模在3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县级留成部分的40%补助企业(奖补年限为实现税收的前3年)。
(四)项目贡献奖励补助。
1.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取得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奖补年限为实现税收的前3年),第一年按30%补助企业,第二年按20%补助企业,第三年按10%补助企业。
2.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营销总部迁至冕宁的法人机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冕宁县),自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起,三年内进行以下奖补: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各税合并不足500万元的,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奖补企业;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补企业;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补企业。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冕宁10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3.对在我县登记注册、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合并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型企业,除享受国家退税政策外,按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的30%奖补企业,奖补年限为实现税收的前3年。
(五)特殊项目优惠。
1.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一次性固定资产(不含流动资金)投资达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或其他有特别贡献的项目,给予一次性投资促进奖励100万元。
2. 企业从事国家重大项目,如创新研发、科教投入、产业升级和环境保护,可借鉴发达地区优惠政策采取特定方式专题研究,给予符合我县实际的优惠奖励。
3.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按照州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三个不同级别,按《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工业发展等七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4.凡投资兴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带动当地农户提高经济收入(人均10000元/年以上)达100户以上、200户以上、500户以上的,采取企业自行申报,经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和扶贫开发局审核同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按《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工业发展等七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冕府办发〔2018〕110号)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5.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来冕宁投资建厂生产名牌产品,凡新建生产世界名牌、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在投产后年产值达到3亿元(含)且年综合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工业发展等七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六)降低要素成本。
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优惠措施。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对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别重大项目可给予价格补贴。对重点产业企业可以进行适当物流补助和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七)企业上市奖励。
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境外资本市场、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进行股权融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运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上市、挂牌、融资的企业按《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工业发展等七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1.工业:从冕宁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支出
(1)境内上市奖励。
①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向四川省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
②企业成功主板挂牌上市后,根据该企业首次发行募集金额数按照以下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首次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首次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首次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首次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首次募集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
凡企业主体注册地址在冕宁县,成功实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IPO),将在该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其上市首次募集资金的奖励,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上市首次募集金额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2.建筑业:从冕宁县建筑业发展基金和服务业发展基金中支出
(1)境内上市奖励。
①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向四川省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4万元;
②企业成功主板挂牌上市后,根据该企业首次发行募集金额数按照以下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首次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首次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
——首次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6万元;
——首次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首次募集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
凡企业主体注册地址在冕宁县,成功实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IPO),将在该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40万元;其上市首次募集资金的奖励,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上市首次募集金额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3.服务业:参照《冕宁县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冕府办发〔2020〕71号)执行。
(八)其他奖励。
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奖励、企业用工奖励、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小微工业企业扶持奖励、企业要素成本补贴奖励等;
2.农业: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创建奖、创新奖、特色产业发展组织奖等;
3.文化旅游业:宣传促销费、行业规划发展经费、重点景区培育创建经费、旅游商品研发补助经费、旅游发展领导小组使用的旅游收尾产业发展工作经费等;
4.建筑业:企业规模发展奖、企业优质发展奖、企业人才奖、拓展建筑业企业奖、企业用工奖、建筑业产值奖等;
5.服务业:企业规模发展奖、企业优质发展奖、“川货出川”奖、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等;
6.木本油料产业及烟叶生产相应奖励与补助等。
以上各产业所涉及的具体奖励(补助)政策参照《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工业发展等七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冕府办发〔2018〕110号)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九)鼓励人才引进。
大力实施引才引智工程,落实省州人才支持政策。对引进“两院”院士、国家人才计划、杰出人才、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人才计划、国贴省优专家等人选带技术(项目)来我县创新创业的,按规定标准实施奖励。鼓励全日制博士、硕士来冕宁创新创业。
1.对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以上、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现代电子信息和“互联网+”产业)且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副教授级高工及以上)、科技创新主研人员每年在冕宁或西昌生活3个月以上并在冕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聘用期内,均享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补贴(奖励),按照前3年30%、后2年20%的比例补助所得税纳税人。
2.工业制造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现代电子信息和“互联网+”产业引进州外高端人才(院士、教授级高工、副教授高工、高等院校教授、副教授、博士、985、211院校专业硕士),参照州委、州政府的奖励政策,签约服务年限5年以上并在冕宁或西昌购房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内)-30万元(西昌)/人购房补贴,并对配偶子女提供入学支持,所在企业每半年上报获得购房补贴人员在岗信息,如履约未满5年离开服务企业的,责成企业收回(无法收回的由企业承担上交后追缴当事人)政府购房补贴金并上交县政府。
3.各类人才在县境内从事科研和成果转化,其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第一主持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研发团队参与人员由企业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个人奖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一主持人的50%,计入成本。
4.各类人才在县境内从事科研和成果转化,其项目获得四川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第一主持人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研发团队参与人员由企业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个人奖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一主持人的50%,计入成本。
5.各类人才在县境内从事科研和成果转化,其项目获得凉山州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第一主持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研发团队参与人员由企业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个人奖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一主持人的50%,计入成本。
6.各类人才研发的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技术(经贸)鉴定或重点新产品(科技)认定,对项目第一主持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研发团队参与人员由企业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个人奖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一主持人的50%,计入成本。
(十)支持科技创新。
1.技术创新支持。支持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并根据不同层次予以相应补助。
(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万元、50万元;
(2)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20万元、5万元;
(3)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申报费用补助50万元、20万元。
(4)新设立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启动经费补助5万元;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启动经费补助5万元;成功申报认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申报补助10万元。
(5)新获得省级以上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试点单位的,每个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6万元、3万元。
2.品牌培育支持,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1)企业注册商标当年被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包括司法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30万元、10万元(包括书司法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企业产品当年被评为 “四川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
(3)当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分别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
(十一)鼓励外资、外贸及外商投资。
1.在冕宁县境内注册企业完成外贸进出口审批程序,已开始外贸进出口业务(一次性进出口业务除外)并实现收入300万美元/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完成或超额完成进出口任务(以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下达的任务为准),奖励5万元。
2.鼓励外商投资。外商企业在冕宁投资开发,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累计纳税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三)招商引资引荐人(单位)奖励办法
为我县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本奖励办法对引荐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奖励以引进项目落地投产为参照依据。(具体参照《冕宁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保障措施
(一)优化投资环境。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确保资金到位,项目落地。充分利用好省州招商引资项目库等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突出强链补链延链,实现招大引强。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项目,支持开展委托招商。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各种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协助办理各种证照。
(二)严格政策兑现。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与县政府签订并全面履行《投资协议》的项目,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和亩平税收标准的,方可兑现上述政策,按以下程序执行。
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后,企业向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提交申请材料、实际投资资金证明材料、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等,移送七项产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兑现。
根据不同行业进行分类管理,各行业部门在受理相关行业企业的申报材料后,严格按照行业管理办法及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奖励兑现。
企业所享受的补助支持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审计、检查,不符合扶持政策的县财政有权收回补助资金。
(三)强化履约监管。
若签订合同书后,企业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签约主体应及时依法解除合同或对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第六条 附则
(一)特别重大项目可按照特定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区(含畜牧产业园区)、林业产业园区等可按照本意见相关条款制定更加优惠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本意见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背的,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本意见施行期间若中、省、州出台新政策,则相关条款自行废止,并执行新的政策。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本意见施行前签订的投资协议按原政策执行。
(五) 本政策由冕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工业发展等七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冕府办发〔2018〕110号、《冕宁县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冕委办发〔2013〕8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