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一、分类推进去产能
1.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坚决淘汰落后和低效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的企业,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量、时间进度和职工安置人数实行梯级奖补,待上级以奖代补资金政策出台后,根据沙湾实际安排资金。引导退出煤矿1处,产能9万吨,其中2016年退出煤矿1处,产能9万吨。(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安监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政府金融办、国网乐山市沙湾供电公司)
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有条件企业实施减量化兼并重组,发展优势产业,提升优质产能。区内并购重组的企业,并购后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并购后新增税收区级留存部分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协助处置“僵尸企业”和帮助暂时困难企业渡难关的金融机构,按照《乐山市沙湾区工业经济要素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办法》,经审核后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境内金融机构)
3.支持企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主动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顺利转产或调整优化产品结构,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4.鼓励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凡获得境外投资证书,且在境外新开展实质性投资业务,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
二、加快技术改造创新
5.支持企业技改创新。加大传统优势产业技改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力度,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改创新项目贷款,项目投产后,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贴息。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运营机构,按照《乐山市沙湾区工业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责任单位:区教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6.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果转化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研成果在区内成功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区教科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三、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7.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从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参与军品研制生产,新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科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四、推动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8.实施标准化和品牌战略。统筹安排区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标准创新和质量提升,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省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区上按照省、市专项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省级质量检验中心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15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2A、3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80万元,新获得四川名牌、新认定省著名商标、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省级示范区、示范试点单位通过验收的,每个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工商质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教科局、区旅游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9.支持企业扩销促产。整合安排区工业发展资金2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在省内行业排名前20位的工业制造企业,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部分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民营企业项目采购本地产品年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次采购按年度采购总额的0.5%给予奖励,非首次采购按比上年新增采购额的0.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5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10.支持企业扩展市场。支持企业参与区外大型项目招投标,对中标企业带动区内工业产品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带动工业品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25万元。对积极参加全省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和市上组织的“乐山造”全国行省内外活动的企业,每次参展给予1000元补助,同一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市外专题会展活动,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对注册在沙湾,以销售“沙湾造”产品为主的服务型电商平台和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六、大力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11.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充分发挥《乐山市沙湾区发展现代农业扶持奖励办法》(乐沙委办发〔2013〕2号)的激励效应,每年在区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00万元,用于现代农业重点乡镇建设。(牵头单位:区委农工委办;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工商质监局、区供销联社)
七、促进旅游餐饮业消费提升
12.支持旅游体育事业发展。安排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引导。其中:2016年安排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举办第三届四川国际旅游交易博览会沙湾分会场、第二届龙岩国际攀岩嘉年华活动及旅游品牌创建的奖励,安排体彩公益金30万元,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等项目。对组织境外旅游团队在沙湾停留二天一晚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国有景区门票10免4的优惠,住宿给予50元/人奖励。对组织自驾游车队到沙湾的旅行社或俱乐部,给予免费停车。对新获得省级2星级、3星级、4星级乡村旅游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8万元。(牵头单位:区旅游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旅游景区管委会)
13.支持住宿、餐饮业发展。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类企业,按入统额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在沙湾注册年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宾馆饭店、餐饮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区工商质监局)
14.支持发展康养产业。鼓励企业投资发展旅养结合、医养结合等康养产业,凡是符合市、区康养产业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融资、土地、规费等方面最大支持。(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旅游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八、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15.支持企业上档升级。给予新入规工业企业连续三年奖励,入规当年一次性奖励3.5万元(含工业经济考核奖励0.5万元),对入规后继续保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视其对财政贡献大小,再给予每年不低于5万元奖励。对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不含住宿、餐饮)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九、推进房地产去库存
16.实施居民购房补贴。2016年不再新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改房,采取货币化安置。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凡在沙湾区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非别墅类)的城乡居民,并在购房补贴期内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的,按照所购房屋登记建筑面积由区财政给予150元/每平方米补贴,水、电、气、电视安装费用给予相应优惠。(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17.调整房地产项目有关费用缴纳时限。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分批缴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缴纳50%,项目竣工验收时缴清剩余费用。在房屋分户时,将已售房屋维修资金缴存专户,未售部分待房屋出售时缴存,如需使用维修资金时,未缴纳部分由开发商承担。(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境内金融机构)
18.支持发展专业化房屋租赁市场。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租赁存量商品房兴办社区养老机构、卫生服务机构或创新创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前三年房屋租金2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将新增不动产(购买商业地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促进扩大有效投资。不动产纳入抵扣链条后,企业租来的房产、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可以抵扣所含增值税。(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19.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列为20%,为改善居住购房再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列为30%。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次申请,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20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牵头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湾区管理部;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区境内金融机构)
十、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加大金融支持实体企业力度。制定沙湾区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抽贷、压贷,并执行优惠利率。对重点困难企业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对重点困难企业的贷款担保,适当降低担保费用,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补助。从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扩大沙湾区兴企融资担保公司股本金。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境内金融机构)
21.加强财政金融互动。区财政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通过激励奖补、风险分担、融资贴息等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投入。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区内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照乐沙委发〔2010〕6号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产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实资本做大资产提升平台公司投融资能力,平台公司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低成本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大企业应急转贷平台,用好用活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境内金融机构)
22.鼓励创新抵质押物。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采矿权抵押、五权融资(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出资、债券转股权)等创新,对上述抵质押新增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20%—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利用保证金质押、出口订单、出口退税等银行贷款,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7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贴息。(牵头单位:区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商务局、区境内金融机构)
十一、支持盘活土地资产
23.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严格执行省市盘活土地资产相关政策。区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要求,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地方规定标准(地方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来确定出让底价。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
十二、降低企业成本
24.降低税负成本。落实“营改增”全面扩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依法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
25.降低电力要素成本。严格执行四川电网和乐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6分政策。暂停四川电网和乐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的工业企业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调整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减轻企业基本电费负担。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享受省上大型困难钢铁企业电价补贴政策。争取扩大直购电企业范围和总量;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省上富余电量消纳政策。(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国网乐山市沙湾供电公司)
26.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推进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对日用气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园区或新增用户,并符合直接供气管网条件的,及时上报纳入直供气范围;对原来的直供气用户,日用气量降到3万立方米以下的,继续向省上争取保留直供气资格。严格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元政策。(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7.降低企业缴费压力。对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继续执行40%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困难企业经申请批准,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交。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商业性质的保险等费用。(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8.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严格执行省、市降低物流成本政策,清理规范物流运输业各类经营性收费项目。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无车承运人”等新型运输组织模式;鼓励物流企业建立合作联盟,整合资源,优势互补,降低运输车辆返空率。(牵头单位:区交运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29.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清理规范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认真落实四川省政府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去行政化,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建立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工作机制。开展房地产行业涉企收费专项清理整顿。(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三、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30.营造亲清政商环境。开展政务服务进企业活动,对企业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现场办公。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制度,行政审批实行受办分离。大力推行省、市、区网上审查审批同步进行、办件内部流转、申请人选地取件的纵横联动审批机制。将法定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进一步扩大“三证合一”实施范围,探索试点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切实构建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通道,打造统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