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市委七届十四次全会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可与国、省相关政策重复享受。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5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奖励,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二、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
(三)对新获批的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四)对成功创建为国、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三、促进成果高效率转化
(五)对新建的省级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3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六)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序前三的单位或个人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第一的单位或个人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购买科技服务、技术交易按照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支持鼓励。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成果确权改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按市场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四、集聚高素质创新人才
(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补助。深入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科技特派员制度,对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补助。对成绩突出的创新型企业家和科技人员,市政府予以表扬。对企业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等其他方面人才按我市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五、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九)建立高新科技领域政府性引导基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完善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按每年1%的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贷、天府科创贷等信用类产品应用,设立广元科创贷专项支持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具体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有政策与之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上级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政策涉及条款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