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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邻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邻水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导读:邻水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加压奋进、量质齐升、聚力成势”工作取向,坚定实施“四大战略”,接续打好“266”攻坚战,聚力打造重庆都市圈北部装备制造基地,结合邻水实际,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一、加强工业项目招引对提供信息并协助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社会.....

广安市邻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邻水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邻水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加压奋进、量质齐升、聚力成势”工作取向,坚定实施“四大战略”,接续打好“266”攻坚战,聚力打造重庆都市圈北部装备制造基地,结合邻水实际,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加强工业项目招引

对提供信息并协助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会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工业项目的,奖励2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奖励50万元。(县经济合作中心牵头,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工业项目建设

(一)支持项目入库。对当年新开工或技改项目实现投资入库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对入库金额1亿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奖励1万元,在此基础上入库金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入库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奖励1万元,在此基础上入库金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早日投产。对新签约的亿元以上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按期开工并在1年内竣工投产且投产次月月申报纳税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的,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在11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奖励5万元;在1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奖励10万元;在9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奖励15万元;在8个月内竣工投产的,奖励20万元。(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经济合作中心、县经济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梯度培育

对年度新升规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复核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进入市级、省级“贡嘎培优”名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工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实现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实现国内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税务局、县金融工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扩能增效

对年度申报纳税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且年度增长1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年度增长10%—20%的,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30%的,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30%以上的,奖励20万元。(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税务局、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年度新购置生产设备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新购置的新设备原值(不含税,以增值税发票为准,下同)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助:新购置生产设备原值50万元—100万元的,按其设备原值的2%给予补助;新购置生产设备原值100万元—500万元的,按其设备原值的3%给予补助;新购置生产设备原值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其设备原值的4%给予补助;新购置生产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原值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汽车(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对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产品,按10万元/款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创建或通过复核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创建或通过复核的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创建为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平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对当年获得天府名品、天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县教科体局牵头,县经济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融资成本。对规上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贷款,按其当年度新增实际融资已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金融工作局、人行邻水支行、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用工成本。对规上工业企业(大型企业除外)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用电成本。对年度累计用电量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增加电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物流成本。对年度申报纳税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类规上工业企业,按年度物流运输费用总额(以县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展销成本。对规上工业企业在厂区内新(改)建100平米以上的展示厅、展销厅,按照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展销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在场地租赁、公共布展、展品运输等方面给予全额补助,并按照30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参展人员食宿补助。(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商务局、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协作配套

对县内工业企业新引进的上下游企业实现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产次年配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县内相互配套的非资源型工业企业之间年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给予采购企业年交易金额(不含税,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5‰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经济合作中心、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对首次成功创建为省级绿色工厂、省级节能降碳示范项目、省级绿色工厂低碳化改造项目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绿色工厂、节能降碳标杆企业、能效领跑者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企业开展统计规范化建设

对重视统计工作、定期开展统计培训、统计人员固定且业务水平较高的规上工业企业及规下样本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500元/月·户补助,规模以下样本企业按200元/季·户补助。(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若中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本措施随之调整。县本级同一年度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由县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会同各牵头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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