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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牛区鼓励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导读:金牛区鼓励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每年专列 3 亿元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建设科创服务大区,特制定如下政策。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符合金牛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法人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二、支持政策第一条 支持高能级研发创新平台建.....

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牛区鼓励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金牛区鼓励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每年专列 3 亿元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建设科创服务大区,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符合金牛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法人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高能级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围绕金牛区主导产业核心技术需求实施“揭榜挂帅”,对主导“揭榜挂帅”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一事一议”给予综合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上述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在我区新设立的分中心,经认定按照实际投入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研发创新平台,给予最高 50 万元支持。对新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经认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贴。

第二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 15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配套补贴。对已建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依据服务能力、运营绩效等年度考核情况,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 20 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三条 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数据中心、算法平台等专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服务平台。根据平台建设的内容、规模、能级等,经评定,按照平台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实施“创新单元”开发计划。围绕主导产业细分领域,开发一批以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科学家团队为核心的产业协同创新微生态(简称“创新单元”),通过细分产业组织模块,有组织地实施企业培育、成果转化、强链补链。探索科技创新“赛马”机制,综合考量创新单元组成结构、创新能力、成果转化、经济增量,分阶段给予主导方每年最高 100 万元、连续三年的经费补贴。针对创新单元发现的关键节点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等,优先安排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区属国有公司予以投资支持。对创新单元视同产业集群注册项目,享受相关经济贡献、载体、人才等政策。

第五条 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1.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编全职科技人员在金牛区创业项目,项目注册落地金牛后,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经费资助;对近三年内获得国内知名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青年创客在金牛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项目注册落地金牛后,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 5 万元经费资助;对国内高校院所在编全职科技人员为在金牛区企业提供的创新服务项目,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 3 万元经费资助。

2.支持创新成果转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我区产业化并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三年内累计完成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 500 万元的,经认定给予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团队(企业)最高奖励 200 万元,给予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技术转移(交易)、转化。

1.支持技术转移(交易)机构和人才。对新获得国家、四川省批准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在金牛区落户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鼓励培养、引入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支持范围。

2.鼓励技术交易活动。对参与技术交易活动且项目落户金牛区的吸纳方(企业),经认定按项目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 100万元;对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向金牛区企业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机构,经认定按项目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技术交易各方在科创中国、天府科技云等平台登记备案。

第七条 实施“金牛科技创新券”资助。设立“金牛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向辖区科技创新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购买相关服务。

第八条 支持新经济示范应用场景建设。鼓励企业围绕轨道交通、北斗应用、医药健康、现代商贸、特色商务、科技服务、都市文旅、创意经济、智能生活、绿色生态、智慧治理等领域,打造新经济示范应用场景,每年评定不超过 10 个具有创新性、可推广性、示范效果好的示范场景,分别按项目成本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和新经济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补;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补。建立区级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首次纳入金牛区新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 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成都市新经济种子企业、准独角兽、行业领军企业、独角兽,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100 万元、20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市级新经济种子企业、准独角兽、行业领军企业、独角兽,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市场占有率首次进入行业赛道全国前三的企业,经认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上市企业,按照金牛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三、附则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资助的企业,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资助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项目,由牵头单位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资助,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我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具体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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