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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天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导读: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一、总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9〕14号)精神,围绕独角兽岛、天府无线谷、紫光芯城、鲲鹏生态产业园等重点区域建设,促进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聚集发展,全力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圈,加快将成都科学城建设成为全省数字经济示范基地,助力.....

成都市天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9〕14号)精神,围绕独角兽岛、天府无线谷、紫光芯城、鲲鹏生态产业园等重点区域建设,促进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聚集发展,全力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圈,加快将成都科学城建设成为全省数字经济示范基地,助力四川省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特制定本政策。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含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

三、支持项目落地

第一条支持企业落户

鼓励高能级500强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在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3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总额按照企业初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核定,并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二条支持购置、租赁办公载体

(一)对新引进入驻成都科学城的重点企业,首次购买依据成都科学城产业载体相关管理办法认定的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最高不超过购房价款的10%给予购房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购房价款全额支付后,按购房补贴的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二)对新引进入驻成都科学城的重点企业,租赁依据成都科学城产业载体相关管理办法认定的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照经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同意的载体租赁价格标准(不超过实际租赁价格标准),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50%、50%的房租补贴。补贴为先缴后补形式,补贴面积根据企业入驻员工规模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三条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对落户新区的重大产业项目,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给予保障。项目用地规模根据城市规划、项目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情况,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综合确定。供地模式可实行短期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差异化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四、鼓励创新研发

第四条鼓励核心技术研发

(一)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IP提供商购买IP(含FoundryIP模块)进行研发,给予购买企业采购金额30%、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独立购买集成电路设计专用EDA设计工具软件进行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给予购买企业实际购买费用(含软件升级费用)30%、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

(二)对完成全掩膜(FullMask)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首轮流片光罩及流片费用30%、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MPW直接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企业围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开展算法理论、开发平台、应用软件的研发。对年度开发软件及研发设备购买投入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围绕智能机器人、无人机、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等领域开展设备及终端产品的研发。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给予补贴。上述年度投入费用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给予项目配套补贴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类项目资金资助的企业,按国家到位资金的10%,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补贴。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类项目资金资助的企业,按省级到位资金的50%,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补贴。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类项目资金资助的企业,按市级到位资金的40%,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补贴。

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对企业、科研单位通过自主研发新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授权分别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3000元、3000元、500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科研单位新获得欧盟、美国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鼓励标准制定

对主导制定已公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创新能力认定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资质认定

(一)对首次获得甲、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4级、3级认定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二级、三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优化级、量化管理级、稳健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充分发挥具备武器装备研发资质企事业单位整合产业资源的作用,提升企业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取得武器装备研制资质,提升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单位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发展壮大

第十条支持协作配套

对新区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带动新区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或服务采购3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稳步发展

上年度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20%、30%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营业收入新增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新区的实际贡献,单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争先创优

对新区企业首次入选国家部委指导发布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相关榜单前100名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入选且排名上升5位(含)以上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强化金融扶持

(一)对首次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新区企业,或首次在美国、日本、香港证券市场上市,上市公司国内总部在新区,并且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结汇划回新区并用于新区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项目投入的企业,给予每户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的新区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该项补贴累计只可申请一次。

(三)在天府国际基金小镇开展数字经济企业专题投融资对接活动,向新区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推介有股权融资需求的数字经济企业,发挥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成本优惠的担保融资。

(四)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集群,积极引入中央、省、市专项产业基金落户,发挥直管区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的撬动作用,吸引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合作设立覆盖数字经济产业全生命周期的专项子基金,鼓励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直管区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5G、网络信息安全、高端软件等领域,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支持并购重组

对企业进行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按交易额的2%—5%给予补贴,单个并购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被非关联企业并购后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六、优化创新环境

第十五条降低信息基础服务成本

协助重点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优惠的价格获取互联网带宽、云服务等基础服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使用新区供应商提供的云服务的企业,对其上云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予以补贴,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公共平台建设运营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新区新建成电子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年服务不低于10家非关联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经审计认可的平台建设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服务部分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平台运营企业,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10%,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平台运营补贴。

第十七条加大高层次人才奖补

企业新引进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50万元的高端人才,其在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新区给予企业人才补贴。申请奖补的企业须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不低于500万元,享受奖补支持的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其个人所得税在新区缴纳的人员,单个企业享受奖补支持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总人数的10%。

第十八条支持完善产业链条

支持新区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上下游,按照新引进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参与科技创新大赛

新区外企业参加国家部委或行业龙头企业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科技创新大赛获得最高等级奖项,并在大赛活动举办当年与新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且在新区完成工商注册的,经认定正常运营后,按40%、30%、30%比例分三年给予共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新区企业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大赛中获最高等级奖项的,按照国家级50万、省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自主可控

第二十条鼓励国产自主可控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使用国产芯片、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自主可控软、硬件产品。对向“鲲鹏生态”等国产自主可控生态适配的单位,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二)对于原生于鲲鹏等国产自主可控生态的软件产品,获得著作权后,除享受本政策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外,额外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完成向鲲鹏等国产自主可控生态转化的应用软件、平台软件和行业标杆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等额信息化服务相关资源。

八、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纳入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本政策条款间如有重复包含的、或本政策与新区其他产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确定专人进行政企对接,按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相关部门的需求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四)本政策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新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新经济主管部门制定。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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