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支持先进制造业(智能制造)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培育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先进制造业集聚集群高质量发展,助推“成都东部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结合简阳产业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统计关系在简阳市产业功能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条 支持方向。将先进制造技术、制造模式及管理方式综合运用于研发、设计、制造、检测和服务等全过程,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生产的工业企业(项目)。
第二章 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第三条 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省或成都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因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被列入简阳统筹推进的重点农产品加工项目,其用地在功能区内予以专项保障。
第三章 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第四条 支持项目加快建设。经省或成都市认定为重点项目且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取得土地3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投产当年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在取得土地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投产当年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企业不超过2500万元扶持。
根据项目选址和投资协议约定,可据实给予企业场平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亩。
第四章 全力做好企业培育
第五条 降低企业厂房及办公场所租赁成本。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租赁园区内厂房进行生产运营。对以轻资产投入为主的项目,在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后,前1—3年给予不超过100%的租金补助,第4—5年给予不超过50%的租金补助。对经认定为省或成都市级的重点项目,第4—5年可给予不超过100%的租金补助。年租金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
第六条 鼓励企业发展。企业落地建成投产并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后,第1—3年扶持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3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4%给予产业扶持;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含)—10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4.5%给予产业扶持;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7.5%给予扶持。第4—5年扶持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3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产业扶持;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含)—10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2.3%给予产业扶持;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3.8%给予产业扶持。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发展,第1—3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第4—5年扶持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50%。
第七条 鼓励企业扩能。已入驻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在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后,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企业前3年销售收入平均数为参数,依据企业年度新增销售收入情况给 予扶持。第1—3年扶持标准为:年度新增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3亿元的,按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4%给予产业扶持;年度新增销售收入在3亿元(含)—10亿元的,按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4.5%给予产业扶持;年度新增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按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7.5%给予产业扶持。第4—5年扶持标准为:年度新增销售收入在1亿元(含)—3亿元的,按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2%给予产业扶持;年度新增销售收入在3亿元(含)—10亿元的,按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2.3%给予产业扶持;年度新增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按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3.8%给予产业扶持。第1—3年扶持金额不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企业前3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平均数增量部分的100%,第4—5年扶持金额不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企业前3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平均数增量部分的50%。
第八条 积极发展智能制造和应用示范。对认定为省级示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制造装备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制造装备项目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能够成台(套)整机装备研发生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实现进口替代,并在简阳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企业创新研发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企业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方面取得成都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评价(评估)并立项的,按立项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补助。[若同一重大科技成果评价(评估)分别取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项目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企业可择优选取其中一项申请配套补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创新机构。对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含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地联合)、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经国家、省、成都市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并鼓励科技资源共享。企业在简阳建立面向本市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实验、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开放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按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能力认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参与制(修)订标准。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行业龙头企业、高能级500强企业、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在简阳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或引入的细分领域上下游龙头企业等,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章 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由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政策,明确具体标准、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企业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若企业当年在环保、安全等方面发生责任事故且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企业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如发生虚假投资或其他骗取补贴奖励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骗取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成都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23年3月14日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