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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

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系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服务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申请纳入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系统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入库培育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要求提交入库申请,经审核后获得有效入库编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税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低于同期总收入的40%;

(七)企业自评创新能力评价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产业功能区 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研发项目及研发投入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相关材料;

6.上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情况说明(若有专项审计报告可上传)。

7.企业承诺书(包括申报材料完整真实、自评打分客观合理等内容承诺)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 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资料审核。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入库企业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入库评估。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入库企业自评达到60分(含)以上的企业进行评估,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相关评估结论。

(四)入库公示。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根据评估结论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获得有效入库编号正式入库。

第三章  入库企业培育措施

第六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推动入库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化。

第七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对入库培育企业补助扶持。

第八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对入库培育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库内企业,入库编号失效。

第九条  纳入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 应在一个月内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服务系统中提交申请;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十条  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一)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税务解缴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高企证书在有效期内)自动纳入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服务系统统一管理,需每年在系统内更新企业相关信息及完成年报报送,并参加成都高新区火炬统计。

第十二条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业务指导。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力度;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化。

第十三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系统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系统内高新技术企业,则不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系统;重新认定后,再次纳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系统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参与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服务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6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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