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大科技力量布局落地。主动争取和承接国省重点实验室、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基础设施等科技力量布局巴中,统筹建设人才科创“飞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建立市县共同投入机制,市财政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项目投资额的20%、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开通用地手续“绿色通道”,全额保障用地指标。支持企业与市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市财政给予项目总投资金额20%、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新设立的重点实验室,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经费补助。
二、加大产业创新平台支持力度。市财政对新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建的省院士(专家)产业园,评估为优秀的省校合作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评为优秀的各类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基地、园区)给予10万元补助(每年补助对象不超过4个)。对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每个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0%、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开展重大科技研发,市财政对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引进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顶尖人才和团队或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战略发展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集成给予综合资助。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立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项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不含自筹经费)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市财政按项目到位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立项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项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自筹经费)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市财政按项目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性补助。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市财政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揭榜制项目的揭榜方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中试研发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引导激励。我市企业通过技术交易在我市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产业化的,经评估通过,由受益地财政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对以我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并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的,可由受益地财政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及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总额的50%进行贴息(单个项目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最高可达三年。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且年度评估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试孵化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补助(每年补助对象不超过4个)。
五、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市财政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以上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评估认定后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大小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由我市提名推荐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视其获奖等次分别给予最低10万元、5万元奖励性补助。对成绩突出的科技创新企业和企业家,市政府予以表扬。
六、大力引进高端紧缺人才。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推行“岗编适度分离”机制,每年统筹支持重点产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聘专家岗位30个,用于支持重点产业企业,采取设立“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周末工程师”等做法,柔性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并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个岗位10万元补助。依托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每年遴选资助10名左右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依托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全职引进院士和高层次专家团队,在享受省上规定资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引进院士每人给予100万元安家补助,对引进高层次专家按国、省级分别给予每人40万元、20万元安家补助,对入选全市高端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每个20—50万元补助。
七、发挥企业聚才主体作用。引导与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及引进人才到中小微企业兼职担任“技术总师”。重点产业国有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不少于5年的,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安家补助。纳入引才计划的重点产业民营企业可参照国有企业标准执行。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后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减扣财政支持部分后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重点产业国有企业新招录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当年和次年不与效益联动,实行单列管理,并将企业引才投入视同当年利润考核。开展创新型企业家培养,每年遴选30名左右高成长性企业高管和市级创业领军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省属国企、行业头部企业等交流培训。
八、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新创业政策,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落实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科研事业单位将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租赁使用,可视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所获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后可作为横向科研项目收入,用于激励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并由主管部门专项核增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开辟产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有序承接省上下放的高级职称评审权,适时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探索建立以同行评价为主体、专家评价为重点、社会评价为补充的产业人才综合量化评价机制。
九、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市财政按增长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市财政科技计划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2%的在库规模以上企业、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运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鼓励企业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服务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每户企业每年申请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投入稳定增长的刚性约束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考核。
十、推动金融资本支持研发创新。开展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市财政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市财政分担的单笔贷款损失最高达40%。对企业融资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或基金费用,市财政给予其实际发生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而进行的信用评级费用,市财政给予其实际发生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而进行的评估费用,市财政给予其实际发生额的50%、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鼓励县(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引导基金形成的项目增值等按增值部分的1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