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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洛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洛川县民营经济稳增长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培育洛川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陕西省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延安市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洛川县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一、对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洛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照章纳税的各类民营企业。二、条件要求(一)自觉.....

延安市洛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洛川县民营经济稳增长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培育洛川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陕西省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延安市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洛川县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洛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照章纳税的各类民营企业。

二、条件要求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财务健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节能减排、循环、低碳生产,主导产品能耗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达标。

(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在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中成绩显著。

(四)经营规范,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企业规章制度健全,企业文化建设、机制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

(五)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持:

1.有偷税、漏税、抗税及其它违法行为或银行债务不良记录的;

2.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害消费者权益,有消费者投诉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涉黑涉恶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5.不注重企业诚信建设,不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拖欠职工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奖励办法

(一)支持民营企业上规入统,创新发展。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对当年新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按照40%、30%、30%分三年拨付;对当年新入库的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房地产企业及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按照40%、30%、30%分三年拨付;以现有经营场所面积达到80平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到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每年实现“个转企”8户以上,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批的中、省、市“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开展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拨付;对当年新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一次性拨付;对当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按照40%、30%、30%分三年拨付;对当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一次性拨付。

(二)支持规上企业做大做强。规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分别达到0.5亿元、1亿元、3亿元以上,每户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产值分别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每户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每户奖励5万元;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每户奖励3万元;规上住宿企业、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每户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均一次性拨付,不重复享受。给予规上联网直报企业资金奖励,网报增速达到指标的企业每年奖励3000元,超过指标10个百分点的企业每年奖励5000元,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每年奖励10000元。

(三)支持民营企业聘用高级人才。企业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占到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每增聘一名研发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营销经理等高级人才且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兑现酬金、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支持民营企业在中省市相关媒体进行宣传。鼓励企业对当地特产、企业产品、经济发展进行对外宣传,按照当年实际支出宣传费用的2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拨付。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发改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考核,县财政局设立洛川县民营经济稳增长专项资金。

(二)申请奖励扶持企业的民营企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发现核实,取消当年奖补资格。对已经享受当年奖励的,要求全额退还所获奖金,连续三年不得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奖评。

(三)本办法如与其他奖励政策重复,企业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可以选择高线享受奖励政策。

(四)本办法由县发改科技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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