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县工业企业发展现状,围绕规范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列支额度,专项用于全县工业经济(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淳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管理。
(一)县工信局负责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受理纳税贡献奖、项目建设奖、科技创新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素质提升工程、领航树标工程等奖项的企业申请、审核、组织评审及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工艺、实施进度、工期等;
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
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4.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对象
(一)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方向和对象;
(二)在县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信誉良好的规上工业企业和重点规下工业企业;
(三)正在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和有发展潜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专项经费除外),根据资金用途,奖补资金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纳税贡献。对当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纳税额度数据由县税务局提供,奖励金额由县工信局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
(二)项目建设。对企业实施工业建设项目给予奖励,优先支持“324”产业体系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奖励额度参照项目对产业发展带动、投资额度、建设速度、企业社会贡献、纳税贡献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由县工信局及项目行业(属地)责任单位提出,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三)科技创新。对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给予扶持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科技局组织实施)
对新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市管局、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新列入国家和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企业被省级以上有关科研院所设立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硕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新更换智能设备(智能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投资总额(以购买设备的正式票据为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四)信息技术和数字化。对“两化”融合、企业上云、企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我县获得省“企业上云”奖励的企业,按照市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高于3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五)企业培育。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获国家审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县统计局组织实施)
对当年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当年获得“军民融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对年出口销售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县商务局组织实施)
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展会并布设展台(厅)的,给予5000元补助(原则上500元/㎡,最高不超5000元),对出境参加会展的,给予1万元奖励。(县工信局组织实施)
其他需要奖补的情形,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已享受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县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流程
第七条 资金的申报。
(一)通知。县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结合年度工业发展重点等因素,及时向企业通知申报事项。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准备有关资料,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建设项目,必须为县统计局固定资产项目库入库项目。
第八条 审批和拨付。
(一)县工信局组织项目审批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县政府。
(二)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后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补不足部分,列入下年度预算予以奖补,结余部分,交回国库。县工信局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工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报县财政局。分年度奖补的,分别在相应年度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并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申报资料过程控制,对资料不齐、条件不符的项目予以退回。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禁止申报其他项目,严肃追责并通报全县。对各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印发的《淳化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