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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空港新城支持秦创原建设若干政策(试行)

       导读:空港新城支持秦创原建设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省级、市级、新区关于支持秦创原总窗口建设的相关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秦创原(空港)临空产业聚集区和开放合作示范区建设,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支持创新主体在港落地第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对通过新区或新城评审并落地在经空港新城认定物业载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最高可给予2000㎡厂房或500㎡办公空间的租金减免,最长不.....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空港新城支持秦创原建设若干政策(试行)

空港新城支持秦创原建设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级、市级、新区关于支持秦创原总窗口建设的相关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秦创原(空港)临空产业聚集区和开放合作示范区建设,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主体在港落地

第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对通过新区或新城评审并落地在经空港新城认定物业载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最高可给予2000㎡厂房或500㎡办公空间的租金减免,最长不超过3年。(即申即享)

第二条 支持高水平创新项目落地创业。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奖励;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即申即享)

第三条 支持科技人才聚集。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认定的科技企业,新引进博士、硕士在空港新城就业并缴纳社保,且签订三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1000元的补贴,奖励期1年,年底一次性结算。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即申即享)

二、支持创新主体梯度成长

第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第五条 支持产业链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空港新城航空高端制造及维修、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链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综合评审)

第六条 鼓励企业培育技术创新平台。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按其所获得的上级最高奖励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即申即享)

三、支持创新主体技术协同串链成链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上年度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新增部分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等方式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无关联关系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30万元。(综合评审)

第八条 对经省、市认定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分别给予所在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第九条 鼓励区内企业参与空港新城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每年遴选出不超过3家推广使用无人驾驶、智慧城市等创新应用产品的企业,按其取得关键设备的原始成本的3%,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综合评审)

四、支持创新平台育企留企

第十条 支持第三方协同招企。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空港新城新引入准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最终通过西安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每通过认定一家给予第三方机构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孵化平台提质增效。孵化平台超额完成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任务的,每超额完成一家,对孵化平台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孵化平台的在孵企业成功通过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的,每成功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平台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综合评审)

五、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空港新城,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

(二)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空港)工作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受理政策申报和评审工作,政策兑现遵循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由秦创原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核)、综合评审(由空港新城主任办公会评审)原则。党政办公室(审计)、财政金融部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政策由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驱动发展(空港)工作部负责解释,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新区奖补的,可以叠加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适应空港新城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于具有较强带动性的龙头企业或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试行期一年,政策有效期满若未发布新政策或公开宣布政策失效则政策再延续三年。本政策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五)除另有约定外,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在空港新城注册并正常经营时间不得低于十年。若因企业自身原因在十年内迁出空港新城的,已经兑现的奖补资金需全额返还空港新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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