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条措施》(市政办发〔2018〕119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陕西省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29号)精神,统筹协调、用足用活区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促进创新创业,加大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参照《西安市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资助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已设立的“鄠邑区人才项目专项资助基金”纳入“鄠邑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预算,并统筹使用)。
第三条 创新基金管理坚持科学评估(评审)、重点突出、公平竞争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区教科局负责管理,区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范围: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二)企业技术成果引进与应用;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及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人才基金专项资助。
已享受其他部门奖励资助的同级同类项目,不再重复享受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奖励资助。
第五条 创新基金资助标准:
(一)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首次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对获得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及命名的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园(基地)、星创天地、创新试验示范站等农村科技服务平台,给予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平台的,每户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对申报并获得立项的人才项目给予资助:
1.科研项目:优秀人才科研项目额度为5万元以内,优秀人才一般性科研项目为3万元以内。
2.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以内。
3.科技技术带头人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元以内。
4.创新创业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元以内。
(五)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第一完成人或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六)对获得市级以上的“创客之星”称号的优秀创业人员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拨付方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创新奖励基金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填报《鄠邑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资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区教科局审核。
2.区教科局审查企业或个人申报材料并组织实地考察,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或个人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个人,由区教科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确定年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方案,并报请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二)人才项目专项资助基金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项目申报书,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2.区委组织部、区教科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3.区委组织部、区教科局组织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区委组织部、区教科局组织专家评审。
5.区委组织部、区教科局拟定资助方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创新基金采用一次性无偿方式转账拨付。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区教科局是创新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基金的使用原则和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
(二)编制年度创新基金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三)负责发布征集指南、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编制奖励资助方案。
第九条 区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创新基金的预算审核和批复;
(二)会同区教科局下达创新基金奖励资助方案,办理创新基金财政拨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一)如实申报创新基金项目资金;
(二)严格按照奖励资助资金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研发,人员奖励部分不得高于资助总额的30%;
(三)自觉接受创新基金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创新资金使用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教科局、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对创新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类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基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浪费、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区教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单位或个人全额退回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鄠政办发〔2018〕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