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渭南市市级工业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渭财发〔2021〕210号)、《白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实施工业倍增计划加快促进白水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挥县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工业强县,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县政府设立白水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含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中省市县产业政策,遵循绩效优先、创新引领、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公开透明,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商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分配及下达资金。配合工信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
县工信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局制定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申报与审核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是在本县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工业企业,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二是支持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单位。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落实《白水县关于实施工业倍增计划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支持企业创新、技术改造、强化产业配套、鼓励招商引资、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示范试点、做强食品工业和轻工业以及考核奖励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重点工作及其他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等支持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企业发展和工业项目建设额度,进行事后奖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具体奖补条款适用以下情形。
(一)企业投资奖励
1. 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土地成本较高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对县域内新建工业企业(属企业自建)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已纳入统计库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工业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县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内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支持绿色清洁化生产。对完成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定并达到C级要求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绩效分级评定达到B级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绩效分级评定达到A级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二)企业发展奖励
1. 对首次年工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 支持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对当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按照社会贡献和企业产值评出A(产值较上年增长25%以上)、B产值较上年增长50%以上)、C(产值较上年增长100%以上)三档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3. 对入驻高新区的工业企业,加大亩均效益奖励,按照《白水高新区高新技术和工业产业类企业(项目)奖励支持办法》制定的标准执行。
4. 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奖励5万元,自入规第二年起年产值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增速的,连续奖励两年,每年2万元。部门、镇(办)每培育成功一户入规企业,奖励责任单位3万元。
5. 经省工信厅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县内研制或使用企业,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6. 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鼓励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贷款,当年每办理一件奖励2万元。
7. 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评出的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8. 对个体工商户、小作坊、合伙企业等成功转型并稳定经营的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创业补贴。
(三)企业经营奖励
1. 担保费补助:企业通过省、市、县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且用途为工业加工制造的,待担保债务解除后,给予担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会展补助:对本县企业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的补助。对免展位费的展会,给予参会企业3000元的一次性参会补助。
3. 企业协同发展奖励:鼓励电子信息、矿用装备、食品加工、轻工等装备制造行业企业相互协作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县内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创业创新和平台建设奖励(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可重复奖励)
1.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以上认定类企业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 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10万元,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奖励5万元。
5. 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个新产品奖励3万元。
(五)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可重复奖励)
1.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政策与省、市科技创新激励政策保持衔接)
2. 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研发团队10万元,5万元。
4. 支持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大院大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且实际发生额2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6.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奖励
采用认定奖补方式,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1. 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内容:展位费(不超过2个展位的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展会期间的不超过两个参展人员的费用(往返交通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支持人员境外三项费用,补助天数不超过展会天数+布展2天撤展1天)。所有申报企业在境外参展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2. 境外商标注册项目。支持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不支持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
3. 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前期考察费;境外专利申请相关申报、核准费。
第七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奖励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发改、商务、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用于对组织项目编报、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科技推广、统计基础(含“五上”企业各项奖励)等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和申报审核
第八条 预算编制和批复下达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由工信局等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专项资金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下达预算。
专项资金需要用于其他支持工业企业发展项目或奖励事项时,由县工信局等部门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申报审核
县工信局等部门根据我县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政策导向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项目单位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
县工信局、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和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及推荐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审核和实地核查,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结合实际将符合市级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至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县工信局、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要求,抓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落实、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清理退出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清理退出
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等部门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做好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全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年度实施项目申报指南由县工信局等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在适用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