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兴业,促进经开区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 号文件)、《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74 号文件)、中共汉中市委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汉发〔2019〕5 号文件),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产业项目(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项目),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个别企业可享受)、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落户企业须在经开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在经开区经营不得低于10 年。
二、优惠政策
(一)落户奖励。对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在我区注册总部或区域分部并正常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可给予 3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自征自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1.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产业项目,经考核验收后,按照下表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2.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自协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即从协议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亩均税收达到3 万元,给予企业当年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50%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第二年达到 4 万元,给予企业当年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 75%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第三年达到5万元,给予企业当年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100%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
3.对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自协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即从协议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亩均税收达到6 万元、第二年达到7万元,第一年、第二年给予企业所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等额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第三年达到8 万元、第四年达到9万元、第五年达到 10 万元,给予企业所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 50%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支持。
(三)厂房租赁奖励。对租赁我区内标准化厂房企业,凡符合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的,在达到约定的产值税收后可享受补贴。即第一年产值 2000 万元,按租金额度100%给予补贴;第二年产值3000万元,按租金额度 75%给予补贴;第三年产值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租金额度 60%给予补贴;第四年产值1 亿元以上,按租金额度 50%给予补贴。
鼓励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年产值2000 万元以下,在一至三年内按租金额度 50%给予补贴。对于专家公寓、高管公寓、孵化办公区等,根据产业,可适度补贴,具体双方合同约定。
(四)融资奖励
1.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经开区境内增设分支机构,满足实体经济和经开区金融服务需要。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经开区增设分支机构的,每增设一个机构给予不超过50 万元额度的奖补。
2.对获得银行贷款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的企业,给予银行基准利率 3%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的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对于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贷款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能达产达效的企业,给予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及项目。
4.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直接融资和并购重组。对上市或拟上市企业,在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兑现奖励的基础上,对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 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奖励50 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奖励 20 万元。通过借壳上市(主板)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汉中经开区的,视同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予以奖励,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按照转入市场奖励标准奖补差额。
5.对基金注册地在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且投资范围主要为经开区辖区内的基金机构给予奖励。对符合引入5 个、总投资额3亿元外地企业落户的或培育本市企业在新三板、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上市条件的,给予基金合伙人团队一次性财政奖励50 万元;鼓励知名投资机构、券商来汉设立基金或投资机构,自设立起,连续3年给予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50%奖励。
6.注册或变更注册到汉中市的,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募集资金在本地银行托管,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在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的同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投资奖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区企业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如管理多支基金合并计算,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下同)且投资期满两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区企业资金规模 1%的比例且不超过100 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区企业达到 1 亿元且投资期满一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区企业资金规模 0.5%的比例且不超过 200 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风险补偿。对投资我区企业和重点项目并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在企业自身破产清算时,可在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额度内给予最高50万元风险补偿。
(五)科技创新奖励
1.对当年新增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研发中心各奖励 10 万元,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研发中心各奖励5万元;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设在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省级质量标杆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省级新产品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其运营主体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对通过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按本年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20%、10%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3.对企业在主营业务方向“零”突破或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落户经开区的,申请的第一件专利,分别给予国际专利1 万元、国内发明专利 5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2000 元的奖励;对于年专利申请数量不足 30 件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奖励3000 元;对于年专利申请数量 30 件且发明专利占比40%以上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奖励 10 万元,每增加10 件再奖励3 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于企业取得专利授权,分别给予欧、美、日、韩发明专利每件 5 万元(其他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 万元)、专利合作条约(PCT)检索报告每份 2 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 1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 元的奖励。专利申请奖励和专利授权奖励不重复享受。
4.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幅高于年度销售收入增幅的3%,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 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于 6%或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 3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对达标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5.鼓励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领域,支持企业设立军民融合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易及中介服务等平台,按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6.对当年新取得(含续证)军工“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民营企业,每项认证补助10 万元。7.对企业当年在国外成功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企业在国内成功注册商标每件奖励2000 元;鼓励企业突破“零”商标,企业首次成功注册商标奖励 5000 元;对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汉中市著名商标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 万元。
8.对于获得国家质量奖、陕西省政府质量奖、汉中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设立经开区质量奖,表彰在质量管理领域取得成就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 万元。
(六)经营贡献奖励
1.对当年产值首次超过 3 亿元以上、增幅超过20%的高成长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20 万元;对当年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 30%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5 万元;对当年首次产值超过 1 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 万元。
2.对工业企业纳税大户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年度实缴税额3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 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10 万元。
3.对工业企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00 万元、500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个人5 万元、10 万元、15万元、20 万元。
4.对于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 万元,其中以前年度享受过规上企业培育奖励的工业企业不得再次享受奖励。
5.支持企业开展 ISO14000 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首次取得认证证书,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6.强力推进重点工业技改项目建设,对当年竣工投产的市级重点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 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于当年工业企业新购置的投资在50 万元以上关键、核心设备,按实际购置金额的 5%—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区内工业企业间加工与协作配套,给予购买方参照不超过采购金额1%的标准补助,其中新增采购金额参照不超过3%的标准;支持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给予购买方参照不超过采购金额 1%的标准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区内主导产业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消费品用于员工福利,对于购买方参照采购金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 万元;支持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的生产性服务,给予购买方参照不超过服务费用5%的标准补助,其中新增服务费用参照不超过10%的标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 万元。
9.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省市、经开区组织的各类展会、产销对接活动。对企业参展的展位费、展品货运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开展工业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活动,对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进行工业品宣传的,给予宣传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 20 万元。
10.对当年新培育的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凡建筑施工企业在经开区内的建筑工程获得省部级文明工地的给予 3 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知名奖项(如“长安杯”)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知名奖项的给予2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给予30 万元奖励。
11.凡建筑施工企业在工作中勇于创新创优,取得显著效果,被国家级、省部级作为先进经验推广并运用的给予30 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2.积极推进产业链协作配套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培育一批民营“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奖励30万元、10 万元。
13.为鼓励企业“走出去”,打造外向型经济新高地,我区将对外贸企业给予技改研发或物流费用等支持(含企业团队奖励)。
1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自主、或依托银行、担保公司等部门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履约担保资金池,为小微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及外贸便利化服务。
15.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辖区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我区将对设立“海外仓”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七)人才奖励
1.对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带项目入驻经开区的,个人或团队资助800 万元工作经费和40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发达国家院士带项目入驻经开区的,个人或团队资助 600 万元工作经费和400 万元生活补贴;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担任过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职务的专家带项目入驻经开区的,个人或团队资助400 万元工作经费和200 万元生活补贴。对上述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按照 40%、30%、3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对引进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3.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经开区工作。对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服务。
三、中介奖励
(一)引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 5 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120万元;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 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引荐人 150 万元;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 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奖励引荐人10 万元;1 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奖励引荐人20 万元;3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引荐人 30 万元;5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引荐人 60 万元。
(三)以上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到位资金需经审计部门审核,并按期投产达效后方可享受相关奖励。奖金不可重复享受。
四、服务保障
(一)入驻项目纳入统一管理,全程代办服务;实行“五章免费”政策;对重点招商项目纳入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在法定时限基础上提速办结。
(二)完善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热力、通信、消防等基础配套,保障“七通一平”。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
(三)对经开区内所有新建及改扩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贸等项目),实行区级收费项目“零收费”。市级收费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四)为园区企业提供第三方服务。
五、附则
(一)符合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对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资金或政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凡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申报资料,由区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招商服务局按流程兑付资金。
(三)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政策出台后本办法自行作废。
(四)本办法由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