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拓宽投资渠道,吸引更多投资者来城创业兴业,加快“陕西强县”建设步伐,根据中央和我省、我市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加快项目建设
1、凡固定资产投资(土地价款除外、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以上,投产运营后3年内项目年实缴我县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先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县级收益部分用于补充产业发展资金滚动发展),再由县政府通过产业发展资金或项目资金对企业进行奖补,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基准地价的60%。(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
2、政府对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符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0.3万元/平方米或年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提供2年免租期(交付使用之日起顺延2年,厂房租金按先缴后返方式执行),免租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园区外的国有及集体闲置厂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三合园区管委会、经协中心、移民办)
3、当年新招引并纳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库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企业5万元。(经协中心、发改局)
4、当年签约并建成投产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经协中心、发改局、统计局)
5、在我县新设的外资项目(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陕西省统计口径)金额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的1.5%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新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经协中心、财政局)
二、奖励投产达效
6、项目投产后5年内每年实缴我县税收达到7万元以上/亩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建成运营后前3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税务局、财政局)
7、对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年实缴我县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亩的工业企业,除享受第6条优惠政策外,用产业发展资金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年实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的,按照实际用地价格所缴征地款20%给予奖励;实缴税收达到30万元/亩的,按照实际用地价格所缴征地款30%给予奖励;以此类推,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亩的,按照实际用地价格所缴征地款100%给予奖励。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税务局、财政局)
8、企业投产后运营5年内年实缴我县税收达到2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市部分按最低标准征收上缴,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收后返。(财政局、相关部门)
三、降低生产成本
9、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且单位产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由县政府通过协调上级部门将企业争取列入直供电行列,增加双边协商电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年用气量在50万方以上的企业,在天燃气接入费、使用价格上给予优惠,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发改局、电力局、城管局)
10、对新引进落户我县的工业企业,新增纯生产设备投入在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按照其新增纯生产设备投入的2%、3%、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经贸局、发改局)
11、当年纳税额在80万元以上、物流成本较高的外贸企业,可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它类物流成本较高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经贸局、发改局、税务局)
12、对首次吸纳就业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上、10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满1年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人社局)
13、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担保单款最高限额提高至1000万元,县财政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人社局、财政局)
14、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以工代训条件的企业,开展3至6个月职工在岗培训,按照每月6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人社局)
15、年产值达5000万元或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年流动资金贷款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3%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金融办、经贸局、税务局)
四、发展总部经济
16、企业总部设立在我县,年实缴我县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外工业企业,需要租赁办公场所的,由县政府从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三合园区管委会、移民办)
17、对新引进落户我县的县外工业企业总部,按其年实缴我县税收情况用产业发展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其中:年实缴税收3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年实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经贸局、税务局)
五、支持上市融资
18、对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县内工业企业,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发改局、经贸局、金融办)
六、鼓励创新创业
19、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县内自主研发并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称号且批量生产的工业企业,给予单品25万元奖励。(经贸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局、经协中心)
20、工业企业取得专利的分别给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专利转化应用成绩显著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科技局、经贸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21、鼓励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对承担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工业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贸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经协中心、财政局、发改局)
七、促进人才引进
22、年实缴我县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用产业发展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经协中心、税务局)
23、凡在科研攻关中做出重大贡献,为我县工业生产带来重大技术突破和较高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团队,经过评审,用产业发展资金将其新增实缴我县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个人或团队,并提供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财政局、科技局、房管局、移民办)
24、属国家“人才计划”人选,“长江学者”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以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来城投资创业,经评审由县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无息借款扶持,分三年给予人才30万元补贴;属“人才计划”人选,省“三秦学者计划”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及省内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来城投资创业,经评审由县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无息借款扶持,分三年给予人才20万元补贴;掌握核心技术、取得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来城投资创业,经评审由县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无息借款扶持,分三年给予人才10万元补贴。(科技局、财政局、经协中心)
八、优化投资环境
25、企业办理投资建设相关手续时,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并由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包抓,全程跟踪服务。(经协中心)
26、根据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完成工业总产值、实缴我县税收和解决就业岗位等指标,每年评选优秀企业家,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经贸局)
27、凡到我县投资企业的外地管理人员优先办理居民迁入、子女入学等手续。(公安局、教体局)
九、附则
28、本政策与我县其它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以本政策为准,具体项目所享受优惠条款以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29、对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同类型奖补政策只享受一次,属政府鼓励类及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30、对属政府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类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3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