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和潜能,不断强化科技创新对关中平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推进区域科创中心建设,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力争达到2%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3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力争达到25%以上。结合宝鸡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发展新机遇、迎接发展新挑战,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学技术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考核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加强对创新驱动发展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考核办等负责)
3.加强监测考评。设立创新驱动发展监测指标,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自主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县(区)、高新区和市级部门,予以加分。(市考核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二、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4.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力度。在鼓励企业吸纳市域外科技成果和自有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共享转化等方面,依据《宝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宝办发〔2018〕34号)给予资金后补助和资金奖励。(市科学技术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5.加大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力度。企业当年用于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且研发经费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1%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单个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
6.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凡在宝鸡注册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鼓励所在县 (区)给予配套奖励补助;将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纳入县 (区)和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
7.优化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考核与激励制度。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费用视同净利润加回。(市国资委、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
8.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独立或联合有关方面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参与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支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争创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9.支持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科技型企业在主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对纳入科创板培育库及其他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在土地供给、规划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对在宝鸡注册且首次在深交所和上交所挂牌上市的、新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 (前期工作经费)、30万元 (挂牌成功后补助20万元,实现融资补助10万元)和10万元 (挂牌)一次性后补助。(市金融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负责)
三、加快推动高新区创新发展
10.鼓励县(区)产业集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支持引导县(区)依照《陕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发展基础较好、产业规模和辐射带动作用较大、经济支撑引领作用明显的园区、经济开发区创建综合型、特色型省级高新区。(各县区政府,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1.建立市县和高新区两级联动机制。市县统筹整合创新资源,优先在高新区布局重大产业项目、改革创新政策、战略性科技项目、创新人才资源。各高新区应制定创新发展规划, 建立鼓励清单和禁止清单,按照 “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通过园区整合、资源互补、人才共享, 进一步凝聚创新要素、放大创新成效,形成产业集聚与创新扩 散的新增长极。(有关县区政府,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负责)
12.完善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措施。优先考虑高新区发展需要和空间布局,支持高新区依法依规推进大部制改革,实行扁平化管理。鼓励高新区探索创新运营模式、人才和薪酬制度、招商政策、“放管服”改革、融资渠道等领域的新机制、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派出机构。优先向各高新区实施项目倾斜,在创新平台、重点项目、创新主体、示范试点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各高新区协同发展、联动发展。畅通高新区与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之间干部流通机制。(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招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等负责)
13.建立高新区动态监测评价考核制度。探索建立体现高新区发展特色的统计指标体系,全面体现科技创新能力、创新环境建设、创新发展成效、打造创新生态等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市统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编办、市考核办等负责)
四、积极打造双创 “升级版”
14.加强孵化载体绩效评估考核。加强对孵化载体的评价与考核,实行规范化和动态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对评估优秀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补贴奖励。对特色突出、绩效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双创示范基地,按照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5.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探索建设具备区域承载型、高校孵化型、院所支撑型、企业主导型等各具特色的双创示范基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6.加大创新创业政策激励。鼓励高新区、经开区构建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园区”的全链条创新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及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探索“大赛+基金+孵化”模式,实行“以赛代评”制度,加大对获奖项目后补助支持力度。(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五、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17.推进军工单位科研生产潜能在宝释放。支持在宝军工单位改制重组、创新发展,落实军工科技成果合法解密、权属归属、利益分配等制度,鼓励军地双方积极发展军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支持军工单位利用其技术装备优势提升宝鸡工业整体发展水平,引导军工单位与民品企事业单位合作发展。鼓励军地联合承担重大国防科研生产项目,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发和成果交易等方式,加快军民两用高新技术成果就地转化,实现军民工业互动协作、融合发展。(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等负责)
18.用好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积极争取陕西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建设、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发展。(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等负责)
19.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央属军工单位在宝独立或联合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创新中心、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中心、军民融合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两用技术创新平台,对具备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平台。加大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专业人才培训和队伍培养。(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20.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支持宝鸡文理学院、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法人、自然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创办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
21.落实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市属高校、研发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纯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自主研发、自行组织产业化应用的,从转化项目见效当年起,连续3年从转化项目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有功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强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培养、激励
22.加强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围绕发展壮大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集群,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刚性或柔性引进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督促协调市域内高校建设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兴工科专业,加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高端金融人才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负责)
23.落实创新人才激励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围绕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创业需求,统筹配置项目、平台、资金,支持各类人才来宝干事创 业。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出台“优才卡”管理使用办法,加快院士专家等“高精尖缺”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4.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科学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能力、业绩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动态调整的评价机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25.营造重才爱才用才的社会环境。落实市县党委 (党组)班子成员联系专家人才制度,邀请高层次人才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定期召开高层次专家人才座谈会。在不同行业领域培育树立一批爱国奉献、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使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成为社会风尚。(市委组织部负责)
八、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26.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围绕区域科创中心建设,聚焦“三个变革”、聚焦产业集群、聚焦关键技术、聚焦名优产品,强化企业需求导向,优化形成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支撑计划等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积极参与省科技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科技项目。(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27.深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推动科技资源分配由行政导向向市场主导转变,由事前支持向事前、事后扶持补助转变,由无偿直接拨款向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入等转变,进一步扩大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范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28.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会商协同机制。落实科技创新工作会商制度,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衔接,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会商协同机制;加强市级相关部门的会商协同,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29.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加大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专项资金补助力度,扩大宝鸡市科技创投基金投资规模,争取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宝鸡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