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陕科产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是指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本工作指引规定的入库条件和程序,经审核后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培育成熟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三条培育库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策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库条件
第四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宝鸡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至今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2.拥有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
3.拥有近两年发明专利受理(1项及以上)或近6个月实用新型受理(3项及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经设立研究开发费专帐或辅助核算账。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须连续两年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
第三章入库培育程序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由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申请书;
2.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填写“入库承诺书”;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5.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情况说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须提供申请入库当年及上一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号。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承诺保证书。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第八条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填报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汇总表,并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作为拟入库企业。
第十条拟认定企业名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定于每年8-9月。
第四章培育和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计划;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十三条市县科技部门将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进行培训,每年提供1-2次免费科技税收政策辅导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四条对入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宝政发〔2019〕14号)相关政策给予经费补助,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等研发活动。
第五章出库及管理
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经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退出培育库。
(一)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入库满3年;
(三)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相关条件;
(四)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入库后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其它不符合入库培育情况的。
第十六条 已出库企业不再进入培育库。
第十七条 入库企业须每年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相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各高新区要高度重视高企培育库的建立工作,做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