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高新区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一、制定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把工业经济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和基础依托,确保全区工业经济持续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大体量迈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一)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
(二)对当年新引进科技含量高、管理团队强、市场前景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和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优化转型升级。
(一)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且纳入全市工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工业技改项目,当年完成技改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完成技改投资额的20%给予技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研制及推广使用,对当年获得国内首台(套)或首批次技术装备认证的,按照首次履约合同金额的10%给予首台(套)研制及推广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研制技术标准。对当年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立项并发布为国际标准的,奖励200万元标准研制资金;对当年通过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立项并发布为国家标准的,奖励100万元标准研制资金;当年通过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立项并发布为行业标准的,奖励50万元标准研制资金。
(四)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质量标杆”“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第五条 支持建设自主研发平台。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以后每年通过高新区年度绩效评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以后每年通过国家、省级年度考核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省级中小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以后每年通过高新区年度绩效评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按照当年税务部门加计扣除认定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企业新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30万元奖励。企业现有技术人员在职期间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后,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以上高层次人才高新区提供定向配售限价房;开辟高端人才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园)的绿色通道。
第八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一)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区落地转化和示范应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研发科技成果的企业,在高新区新建项目进行产品开发或产业化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二)支持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高校展开科技研发合作,当年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知识产权转让费用,按照合同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智能制造和“两化”融合发展。
(一)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
(二)对当年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一)对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的企业,当年或次年在金融机构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或次年在金融机构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一)对企业申报主板上市各阶段费用给予60%补助,对企业申报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各阶段费用给予50%补助,对企业申报新三板挂牌各阶段费用给予40%补助,对企业申报四版挂牌各阶段费用给予30%补助。
(二)对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高级人才公寓奖励,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套价值500万元的高级人才公寓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在香港、欧美等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上市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一)鼓励企业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贷款业务,对企业出口退税贷款给予退税期内全额贴息补助。
(二)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企业进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检测的,给予认证及检测费用50%补贴,每次单项认证及检测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入驻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且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入驻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宣传推介。对企业当年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外、国内展会(不包括市内),开展宣传推介、产销对接活动的,每场活动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企业当年新增解决本市劳动力就业100人(含)以上的,按当年企业为新增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诚信纳税。对当年纳税信用等级经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三、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以上所有奖项在企业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等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列入省、市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八条 成立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局、监察审计局、高新区税务局、工商高新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本办法所有奖励、补助的企业均须从高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高新”网站进行网上申报,评审结果同步在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工商高新分局等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党工委会研究兑现。奖励资金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有奖励、补助与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