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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石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导读: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2019年5月23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两个毫不动摇”大政方针,着力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全面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在不折不扣落实中省市政策措施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十条意见。一、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按成本价核算。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

安康市石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2019年5月23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两个毫不动摇”大政方针,着力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全面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在不折不扣落实中省市政策措施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十条意见。

一、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按成本价核算。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按照基准地价的30%、40%、50%、60%,给予企业基础设施项目配套或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加大经开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力度,健全物业管理,对入驻经开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实行标准化厂房租金“头年免、二年减、三年缓”政策,在企业当年留县税收高于标准化厂房租金金额时,次年标准化厂房租金继续全免,最高可免5年;对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全产业链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优惠。(牵头单位:经贸局、财政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招商服务中心、税务局)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工业企业生产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供水安装材料费以成本价核定,其他费用按国家定额标准优惠20%。支持企业申请执行峰谷大宗工业电价政策,供电单位工程施工费较预算降低20%,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零费用接入。供气单位管件材料和施工费优惠15%。建立高用电、高用气企业补贴机制,对年用电量500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电量电价,对超过500万度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对年用气量50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使用的合同外气量(LNG等高价气)核算,对高出合同价的价款,给予50%的补贴。(牵头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责任单位:经贸局、住建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分公司、潮午天然气公司)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执行中省市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各类专项税收优惠。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涉企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收费范围、标准和依据全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严禁变相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严禁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行业向民营企业收取碰口费、周转金等。(牵头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责任单位:经贸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分公司、潮午天然气公司)

四、着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鼓励引导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落实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奖补政策。积极争取中省市各类贷款贴息资金,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融资给予贴息。组建财信融资担保公司,持续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将全县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规模由2000万扩大至3000万元。积极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简化小微企业信贷流程,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加大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推动“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落实增贷、稳贷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政府办、经贸局、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石泉支行、各金融机构)

五、着力破解企业办事难。全面构建政企零距离沟通长效机制,建立企业问题解决联席会议制度、企业约访县级领导制度和民营企业顾问制度,完善县级领导包联和科级干部代办员制度,包抓县级领导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上面对面走访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科级干部全程为企业代办服务,推动“四到”服务机制落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解决企业“办事难”问题。(牵头单位:发改局、经贸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六、支持企业提升内生动力。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邀请国内外商界领袖精英、知名学者或知名企业家,围绕投融资、科技创新、现代企业管理等前沿理论和实践,精选经营管理急需的各类实用知识培训课程,每年开展企业家大讲堂4次以上,提升民营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制定企业人才引进办法和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扶持办法,县财政给予企业人才引进和建站及工作经费补助。支持企业留住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提供医疗、创业扶持、子女入园入学等综合服务,以及经开区配套公租住房等安居保障。(牵头单位:经贸局;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教育体育和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医疗保障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七、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建立以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紧密合作机制,搭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在优先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上级奖励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贸局、教育体育和科技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八、规范涉企检查调研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建立对企业执法检查备案制度,进入企业执法检查的,须向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报备,并做好执法检查记录,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规范涉企检查调研活动,未经县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包抓帮扶除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县纪委监委要不定期对涉企执法检查中有关备案、执法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违法涉企执法检查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律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问责。(牵头单位:纪委监委、经贸局;责任单位:各镇各部门)

九、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从重从快打击处理盗窃、诈骗等危害企业发展利益和侵害企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非法名目向企业索要费用、强揽工程、强行入股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网络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审慎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牵头单位:政法委;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十、完善民营企业重奖激励机制。每两年开展“优秀民营企业纳税大户”“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成长型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优先申报各类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各种评先评优,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牵头单位:经贸局;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原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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