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政策适用符合沣西新城产业发展方向,在新城依法登记注册、实际入驻并正常经营(满3个月以上)3年以内(含3年)的初创企业,以及经沣西新城招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机构。
第二条在新城创办企业并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按实际缴纳房屋租金的60%给予补贴,期限为3年。创业企业入驻新城认定或备案孵化机构的,可享受办公运营补贴(包括水电费、物业费、网络费等),期限为1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在经认定的省级及国家级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创业企业可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并给予一定办公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1年,
第三条对获得省级及国家级创业大赛奖项在沣西新城创办企业的,经认定,按照企业在新城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1%及3%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2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企业,给予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对经认定的创业企业核心成员,租赁新城公租房可按照租金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期限为2年,每家企业申请人员不多于5人。企业员工可免费享受孵化器提供的各类培训和创业导师辅导服务。
第五条入驻新城认定或备案孵化机构的创业企业,初创期(在新城注册运营的第一、二、三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新城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初创期过后两年按缴纳所得税新城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于创业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创业企业被欧美日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的,按3万元/件给予奖励;企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000元、1000元。
第八条对于成立3年以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创业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鼓励孵化机构入驻新城,根据孵化机构在物业费、水电费、空调使用费等方面发生的运营费用,给予支出金额30%、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贴,每家机构最多享受三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级别只奖励一次。
第十条对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沣西新城新建或改建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管委会认定,按其建设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鼓励入驻新城的孵化机构主办、承办或吸引外部机构联合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客训练营、创业论坛等活动。经管委会认定,根据活动规模、级别和实际活动支出对活动举办费用予以30%补贴,补贴上限为3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创业指导,孵化机构聘用创业导师5人以上,一年人均参与创业指导不少于5次,给予每家机构最高500元/人次创业导师聘用补贴,单个孵化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孵化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对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用于在孵企业研发、检测等服务的孵化器,经管委会认定,按实际平台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3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对单个创业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补贴担保额的1.5%;担保额在500万-1000万元的部分补贴1%;担保额超过1000万的部分补贴0.5%。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获得银行贷款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的企业,给予银行基准利率2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每家企业享有的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小微初创企业开展担保融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并购贷款、产业链融资等信贷创新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贷款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