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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淄博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导读:淄博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 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 个实施意见》(淄办发〔201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淄博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淄博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 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 个实施意见》(淄办发〔201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淄博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内外科技服务机构。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1、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增长。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奖补 1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鼓励各类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三年孵化期内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培育 1 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3、着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对首次通过市创新型高成长企业 50 强认定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20%再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4、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落实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年销售收入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2%再补助;对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 2%再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支持企业承担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获得市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区级配套奖补,国家级、省级、市级获批项目分别按 50%、25%、20%比例匹配,且单家企业每年的匹配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多个研发计划(多年度)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匹配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没有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研发计划项目,给予计划承担单位5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6、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到我区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在市财政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市奖励资金数额的 50%给予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合同最高奖励 5 万元,给予每年最高2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7、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区财政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8、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支持科技型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等竞赛,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15万元。对参加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15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的企业(团队),创业企业类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项目补助经费,创业项目类给予奖金1 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三)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9、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企业研发机构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省级创新平台的给予6 万元奖励,市级创新平台的给予 3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10、支持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建设。对通过省认定或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建站给予 30 万元扶持资金,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按照市财政后续扶持资金的50%配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11、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搭建多主体协同、跨区域合作、创新资源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对获评市级以上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的,区财政按照市奖励金额的1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1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和 10 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

(四)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3、鼓励专利创造。对当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下同)每件奖励5000 元。对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 3 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 5 个国家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附则

(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淄经开管发〔2017〕15 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本政策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它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二)本扶持政策,原则上每年度集中组织认定兑现一次。在政策兑现申报截止日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实行“容缺受理、零跑兑现”,申领财政奖补资金可通过网络传送、邮寄等“零接触”形式递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报资料确实暂有困难的企业,允许在后续环节补全。

(三)如申报单位存在编造虚假申报材料,恶意骗取科技扶持资金;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3 年内不得申请科技专项资金补助;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线索将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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