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技创新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小升高”培育计 划,组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山 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推动更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 为高新技术企业。引导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探索建立企业研发准 备金制度,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 经费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 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 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 补助,以上补助经费最高为1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建立研发机构激励机制。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 级和潍坊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 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40万元和5万元;对国 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 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新创建的省级、潍坊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名师)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 2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 只奖励一次)。对获批设立省级、潍坊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扩大科技交流合作。对引进来昌新设立分支机 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地且正式运营,经认定为 招院引所项目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加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力度。按照企业联合高 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实验室、研究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 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其中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0万元;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40万 元;对通过潍坊市备案的创新创业共同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支持企业积极申 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潍坊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重大 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 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七条 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 创新创业,积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项目孵化、政策落实、法律保 障等规范化服务。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获得 立项补助的,给予奖励10万元;晋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优胜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纳入“创业人才作用发挥情况”考核指标统计 的重点监测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入选科技部创新创业人才工 程等国家级重点科技人才工程的,奖励人才10万元、人才所在单位 4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众创空间。支持个人、企业、 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 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积极稳妥发展众创、众筹、众包、众扶和虚拟创 新创业社区等创新创业模式,建设多种形式的孵化机构,构建“孵 化+创投”的创业模式。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众创空 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研发、融资、创业辅导、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 务,实现由综合性孵化器向专业化孵化器转型。优先保证科技企业 孵化器建设用地。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潍坊市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孵化器、加速器内 的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加速 器5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外国高端人才和团队。按照 “高端引领、优化结构、注重实效、以用为本”原则,围绕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 从事重大原始创新研究,有望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和带动产业发展 升级的国家、省、潍坊市引智项目的,最高给予批复金额一半的配套资金支持。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鸢都友谊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