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科字〔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乐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安排,由单位或团队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包括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项目、无资助政策引导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昌乐县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及经费管理工作。无资金资助的县级科技(引导性)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计划,提出县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意见,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归档管理,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文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负责审核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算,视我县财力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会同县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文件、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专款专用,确保研发指标达效;接受科技、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提报各类研发报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局根据县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需要,发布《昌乐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报单位依据县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准确填写项目申报材料,明确实施目标、实施进度、经费预算,报送县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咨询制,项目立项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按专业领域进行,专家从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项目评审以技术专家为主,适当吸收财务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专家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当回避;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泄密、舞弊等违规问题的,评价意见不予采信,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最终评分由专家评分、县科学技术局考察评分、企业研发能力评分三部分构成。专家评分占最终评分的70%;县科学技术局考察评分根据县域科技发展及企业实际情况给予评分,占最终评分的20%;企业研发能力评分根据企业建有的市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院士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研发平台进行评分,占最终评分的10%。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设立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类建设项目。项目以上级立项文件为准,县科学技术局对申报的当年度市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院士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考核,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立项扶持,按照国家、省、市级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资助。资金扶持不重复进行。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立项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持强度综合考虑项目评分、项目总投入规模、预期效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确定。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50万元,社会公益类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跨年度项目验收时,根据单年度完成指标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之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其间有异议者可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由县科学技术局核实、处理,并给出明确答复意见。
第十九条 列入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项目,由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入资金、研发计划、研发目标,对擅自变更以上内容的,县科学技术局中止项目执行,县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技术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报告县科学技术局,县科学技术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验收目标完成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学技术局报送项目技术报告、工作总结、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等验收材料。县科学技术局规划成果科进行审查。
(二)组织验收。县科学技术局会同县财政局聘请3-5名技术、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专家组通过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查看生产现场,讨论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参与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合同任务目标80%以上(含80%)视为合格。
(四)发放验收证书。县科学技术局和县财政局根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填写并发放验收证书。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采取完成后补助方式,经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从县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设立专账,单独核算。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支出范围。必要时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违规问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评审验收可邀请审计部门参与,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规问责贯穿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及经费管理各个环节。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省、市、县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存在未设立专账、未实行专项经费单独核算、违规列支项目补助经费、虚假项目套取财政经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立项,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省、市、县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规定期限内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补助经费。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县科学技术局可参照本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昌乐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乐科字〔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