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培植“三强”(区域拉动力强、行业竞争力强、财税贡献力强)企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暨“十百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进程,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撑引领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
1、贷款利息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年度内新增的用于生产设备购置的固定资产贷款和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按照《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涉企扶持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6〕26号)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审计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
2、融资担保补贴。引导企业进行担保融资,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担保费,根据担保费率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担保费补贴,具体按照《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涉企扶持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6〕26号)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
3、支持项目建设。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土地、税收方面享受《东平县招商引资项目发展扶持规定》(东办发〔2017〕2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气、供水、供热专项配套费);1-2亿元(含2亿元)的,减按30%征收;2亿元以上的予以免收。对经济拉动影响大、创税能力强的优势支柱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促其尽快落地、投产运营。(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县经济合作局)
4、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在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等方面,优先纳入县级储备库,优先推荐、申报争取国家和省、市的政策和资金。(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二、提供融资保障
5、扩大转贷应急资金规模。统筹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将3000万元的转贷应急资金规模扩大到5000万元,严格审核审批和监管,提高使用效率,帮助生产经营正常、符合信贷条件、财政贡献突出、回款确有保证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快成立政府参股或控股、企业参与,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解决企业担保难、担保贵的问题,防范因企业互联互保造成的金融风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东平支行)
7、设立产业升级基金。设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广泛参与的产业升级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20亿元,扶持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重点企业项目建设,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8、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具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9、鼓励企业开展多元化融资。对企业上市挂牌和发行债券进行奖励和补助,具体按照《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涉企扶持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6〕26号)执行。(牵头单位:县金融办,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10、激励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有关规定,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按规定减(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继续按照《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涉企扶持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6〕26号)规定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1、产学研合作奖励。对企业围绕提升研发设计、智能制造、工艺技术装备、精细化管理、业态模式创新等水平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成功实现产业化,经评估后,经济效益明显的,实行后补助奖励政策,给予项目实际研发投资1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5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12、技术创新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科技创新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业主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备案为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或授权量达到2件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由县内企业牵头成立,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13、品牌建设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4、参与标准制修订奖励。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研制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研制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修订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5、实施“两化融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并完成达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保障要素资源
16、保障土地供应。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使用地下空间的,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泰政发〔2013〕5号)文件执行。使用地下空间单独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格按基准地价的不同比例确定,地下一层按基准地价的20%、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17、降低用电成本。优先保障重点培植企业用电需求,冬、夏用电高峰期避峰负荷指标向重点培植企业倾斜。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等电价政策,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改进工业企业预付电费交易模式,尊重企业意愿,切实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占压。优先推荐具备条件的重点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享受相关的电价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优质电力资源。(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供电公司)
五、强化智力支撑
18、引进培养高端人才。优先推荐重点企业创新人才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计划、市泰山英才领军人才、市新兴产业人才计划、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实施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双创”人才团队培育计划、产业领军人才支撑计划,通过配套资金、资助启动资金、政府创投跟进、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对调入东平企业工作且达成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紧缺急需和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人才本人5万元。高层次人才牵头承担的科研项目或课题获得国家、部委、省资助且成果直接用于我县的,一次性奖励人才本人10万元。每申报入选成功一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部)级人才,一次性补助个人10万元、奖励培养推荐单位2万元;每申报入选成功一名市级泰山英才领军人才,一次性补助个人8万元、奖励培养推荐单位2万元。(牵头单位:县人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信息化局、科技局)
19、咨询培训补助。支持企业聘请高端机构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进行产品研发设计,制定战略,提升发展水平。对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助。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优选专业机构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技能人才开展个性化培训。具体按照《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涉企扶持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6〕26号)执行。(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支持工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建设。激励工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发挥横向联系和纵向协作作用,对运行良好、作用发挥明显的工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县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优化发展环境
21、提高审批效率。设立企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各类审批事项办理进度。落实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以及“先照后证”工作;深入推进企业注册登记“五证合一”“两证合一”“一照一码”,实现“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积极推行网上大厅、实体大厅线上线下一体化综合服务,建立网上预审机制,及时推送预审结果,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经济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环保局)
22、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执行首次不罚警示教育、货物运输“绿色通道”等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标准,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加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法集资、信贷欺诈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培训。(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经济信息化局、金融办)
23、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关于取消、降低、减免涉企收费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属于县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并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对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不得搭车征收服务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经济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环保局)
24、严督政策落实。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暨“十百亿企业培育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做好协调、督查、调度和考核,确保每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督促协调各责任单位深入研究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得到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
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项目,与当年度县委、县政府考核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相一致的,不予重复奖励;标准不一致的,按标准高的执行。同一事项已享受上级政策的,上级奖励低于本政策规定标准的,县级给予补齐;高于本政策规定标准的,不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