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科技创新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奖励扶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以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合作经费10万元以上且在科技部门备案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企业技术输出,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享受加计扣除部分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三、支持发明专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和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优秀发明家称号的个人,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收储、托管、运营发明专利40件以上,且高维持年限(10年以上)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外地整体搬迁至我县且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管理期内未被撤销资格且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管理规范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一次。对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对省、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考核期满获评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剥离技术创新业务板块,设立独立运行的法人实体,对认定为县实验室的,给予5万元补助。
六、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市级以上孵化载体,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每家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七、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补助。对在县科技部门备案且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合同成交总额的0.05‰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八、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助力乡村振兴,鼓励科技特派员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模式等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实施项目。经县科技局备案的项目,根据项目成效,每年择优评选5个左右,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九、支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重点产业、骨干企业,以“揭榜制”等方式支持科技平台创建、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年度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补助,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时,以上级政策为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