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邑县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从平邑制造向平邑创造、平邑智造的转变,完成“5823”骨干企业培植目标,推进工业经济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重点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实行与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新动能要求和我县重点支持方向,经有关部门核实备案和第三方机构评价,因技术改造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的,将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三年奖补给企业。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前一年为基数,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对重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购置单台(套)200万元以上的国际国内先进设备,按设备购置额的1%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备购置金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以企业近2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担保额度。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县财金集团设立1亿元过桥资金,对亩产效益评价达到A类且为龙头骨干企业,需要过桥资金时,由财金集团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提供一次性过桥资金。
牵头单位: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银监办、人民银行、税务局、财金集团
3.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且财税贡献大、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已经取得土地证,未进行房屋登记的,帮助其解决“两证”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自愿申请,提供土地、规划、房屋、中介机构认定等材料,完成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各有关部门联审会签,积极办理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条件。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大队、住房保障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字
4.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收缴“六税两费”时,享受各级出台的扶持政策。鼓励镇街、开发区培育规模企业,镇街、开发区每净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镇街、开发区2万元。实施“小升高”科技计划,组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并加入山东省信息库。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科技局、税务局、财政局
5.鼓励企业提高纳税贡献。对新引进落户企业,执行招商引资奖励规定。对年度纳税过亿元的工业企业(不含耕契两税,下同),按照一事一议进行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且实现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入库税收地方留成4%的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且实现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入库税收地方留成3%的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且实现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入库税收地方留成2%的奖励;对当年入库税收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且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入库税收地方留成1%的奖励;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入库税收地方留成3%的奖励,最高奖励 20万元。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6.引导企业改制上市。将企业改制上市事后奖励变为事前补助,对我县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在申报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 100万元;对当年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扶持政策外,县财政一次性补助 20万元。
牵头单位: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7.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按照税务部门认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上年度研发费用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未经统计部门上报的,不予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博士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名新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对企业新认定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等平台载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激发企业开展平台载体建设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
8.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瞪企业、独角兽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6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申报国家专利,对获得国家级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和临沂市专利奖的,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补充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牵头单位:科技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
9.推广制造业智能化改造。重点支持传统制造业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支撑改造提升,催生产业迭代式创新。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25%的比例进行补贴,支持企业“上云”。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
10.着力提升品牌质量。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企业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做产品广告的,按照实际广告费用的10%进行补贴。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或修订的,减半奖励。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1.稳步推进优胜劣汰。进一步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四减四增”和亩产效益评价等要求,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对低效闲置用地及僵尸企业,限期整改或者关停淘汰,盘活土地。扶持机械、新材料、食品(罐头)建材(石材)、木业、医药(金银花)六大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国企混改、互相持股、合资合作等,按照纳税额度和亩均税收评价结果,综合评定位次,对产业排名靠前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授予“产业标杆企业”称号。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完善提升“双创”孵化基地水平,鼓励建设孵化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定期开展项目路演,吸引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创建的省、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镇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3.积极推动“退城入园”。经企业申请、批准实施的“退城入园”项目,经县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企业搬迁补贴资金,分期分批支付。县政府将原企业土地收回,限期搬迁至工业园区,新项目投产达效并实现协议亩均税收后,全部付清补贴资金。对只退城不入园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
四、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14.支持扩大利用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对属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范围、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金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6%。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
15.鼓励加大外贸出口。对当年外贸出口总量500万美元以上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出口额500万美元(含)到1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1000万美元(含)到2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2000万美元(含)到3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另外,对企业出口额较上年增加部分给予奖励(以200万美元为基数扣减),每增加出口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3万元。对当年获权且实现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分档奖励和增量奖励政策外,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
16.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对企业境外参展发生的产品认证费展位费、推介费,扣除上级已补助部分的剩余费用进行补贴,传统市场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按7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展位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参会人员,每人每次给予1万元的补贴(每个企业每个展会最多补贴2人)。
牵头单位:商务局
配合单位:财政局
五、优化帮扶激励机制
17.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紧盯“3124”目标(3个工作日内取得营业执照、1小时内完成常规不动产登记业务、24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立代办服务中心,实施工业项目流程再造,推进能网上办的“不见面审批”,来大厅的“一次办好”、个性化事项“全程代办”,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单位:政务大厅派驻各部门
18.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县级领导联系产业、联系项目、帮扶企业制度,组成指挥部,分线作战;选择一批成长性好、诚信度高的企业,从县直机关(单位)选派优秀干部,组成高质量发展服务队,分别到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帮扶工作。
牵头单位:组织部
配合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19.健全企业家培训机制。落实好山东省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抓好骨干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创二代”新生代企业家培训,每年组织不少于2期培训班,每期不少于50人,到发达地区、双一流高校、国内名企参加学习或现场培训,打造一支具备战略思维和创新精神的现代企业家队伍。
牵头单位:组织部
配合单位:人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加强工业考核及结果运用。扎实开展用地企业亩均效益分级评价工作,按照亩产效益评价结果,本政策优先向A类企业倾斜,鼓励B类企业转型升级,C、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家和企业人才,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对财税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授予“平邑县功勋企业”称号;对创新能力突出的工业企业,授予“平邑县十佳创新企业”;对平邑工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干部职工,评选10名“平邑县工业领军人才”和50名“平邑县支持工业发展先进个人”。
牵头单位:考核办
配合单位: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21.政策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平邑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2.政策落实和奖励兑现。对本意见各条款,各牵头单位需配套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县考核办总牵头,工信、财政、审计抽调人员组成政策兑现组,每年年初兑现上一年度奖励。
2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对新引进落地已享受平邑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已经享受国家、省、市奖补的,县级财政一般不再重复奖补,上级奖补资金未能到位的,由受益财政支付;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