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实体经济发展20条(修订)
1.鼓励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建设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重新备案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对在海外建立市级以上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并经上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济南市“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4.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上级到位项目经费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5.对申报并获批的国家“火炬计划”、“863”计划、“973”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50%配套资金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给予50%配套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6.支持区内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经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后,根据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及成果产业化落实情况,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机构)对外提供成果转化,依据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登记情况,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仅只补助一次,同一单位累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7.对拟上市企业实施分阶段扶持,补助资金为上级资金和区级配套,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 万元。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8.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中小工业企业,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支付合法范围内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给予融资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
9.对现有企业新上工业、物流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山东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上云标杆企业”按上云内容进行配套补助,各级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云实际支出费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山东省级工业旅游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旅游发展中心)
11.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产品通过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给予成套装备最高100万元、单套设备最高50万元、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2.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13.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要求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在中介机构出具完成改制的相关意见后,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各级政策合计最高一次性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信局)
14.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服务中心)
15.对新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国家和山东省行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山东省、济南市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6.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章丘质量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山东省“泰山品质”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7.对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按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8.加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和奖励力度。对为我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济南市补助额度给予配套等额业务补助;对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增量按照济南市奖励额度给予配套等额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8%。(责任单位:区经信局、金融办)
19.鼓励“民参军”,对于新获军工资质“四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主持制订国家军用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20.对科技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能力强、亩均税收高、在行业内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成长性企业,以及重大研发机构、科创平台、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等,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制定具体奖励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本政策由各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企业(单位)所得奖励资金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鼓励向本企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本政策与章丘区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