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突破菏泽、鲁西崛起的若干意见》(鲁发〔2018〕39号)、《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突破菏泽、鲁西崛起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菏发〔2018〕33号)、《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引领新旧动能转换的10条意见》(菏发〔2019〕9号),全面落实有关科技政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支持“突破菏泽、郓城先行”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意见如下。
一、加大科技投入。增加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级科技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的大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含)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2.5%给予补助。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二、支持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突破。支持我县主导产业创新发展,重点在每个产业领域梳理3-5个技术链条,每个产业选择1-2个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100万元。对于我县法人单位牵头承担的国家和省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国家和省实际拨付项目经费的20%和10%予以匹配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三、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和重点储备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积极报名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地方赛)并进入现场晋级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高端院所协同创新。中科院、“双一流”建设高校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地且正式运营的,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由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且正式运营的,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推动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郓城玻璃研究院建设运营,由县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营管理费用,优先推荐玻璃研究院的科研和人才项目;立足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和需求,推动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等相关配套政策。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六、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郓城财金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基金直接参股设立科技创新子基金,规模10亿元,重点专注于县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领域。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县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1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七、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建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自建设起连续三年除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外,我县依照有关规定按其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优质主体及后备力量,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本意见与我县制定的其他奖励政策重复或奖励金额不一致时,以最高奖励为标准,不重复奖励。本意见由郓城县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