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实施“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省级重点支持培育1家以上产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产业互联网平台和100家左右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提高到3000万元。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鲁办发〔2018〕37号)
2、支持重点创新区域引领发展。依托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高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加大省财政对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补助力度,支持打造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带动提升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水平。(鲁办发〔2018〕37号)
3、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级财政联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财政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鲁办发〔2018〕37号)
4、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力度,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对遴选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研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鲁办发〔2018〕37号)
5、激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资助标准,将PCT申请资助标准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提高到2万元、个人每件资助4000元提高到1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奖励。将专利创造大户奖励、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事业单位,同时将阶梯奖励标准最高标准均提高到50万元。(鲁办发〔2018〕37号)
6、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省财政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鲁办发〔2018〕37号)
7、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优惠政策。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大力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鲁办发〔2018〕37号)
8、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鲁政发〔2018〕21号)
9、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鲁政发〔2018〕21号)
10、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自2018年9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鲁政发〔2018〕24号)
1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与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合作,在我市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市财政对其购置的研发设备、招聘的科研人员、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市财政给予奖励。(东发〔2017〕15号)
1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开放共享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东发〔2017〕15号)
13、促进“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国家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东发〔2017〕15号)
14、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东发〔2017〕15号)
15、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施创业项目资助。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注册成立公司,下同),在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且审核通过的,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可申请一定数额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县指定创新创业园区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2—5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对新创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法定代表人为硕士、博士的,房租补贴面积最高分别为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对在县指定的创新创业园区外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正常经营并通过审核的,补贴标准为第一、二年0.2元/平方米•天,第三年为0.1元/平方米•天;对入驻经县指定的创新创业园区,正常经营并通过审核的,补贴标准为第一、二年0.3元/平方米•天,第三年为0.2元/平方米•天。实际租房面积未达到最高租房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面积补贴。创业融资贴息。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审核,给予最长三年期、最高10万元贷款贴息,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实施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重点组织的各类国内外展会,经审核,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5万元,各级补贴不超过展位费总额,最多可补贴三年。(利发〔2017〕18号)
16、鼓励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对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创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批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分别给予联盟牵头或运作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利发〔2017〕18号)
17、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探索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县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20万元。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利发〔2017〕18号)
18、完善科学技术奖励机制。对通过鉴定的由企业承担的科技成果,按照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技术水平级别,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成果所有企业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县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助。(利发〔2017〕18号)
19、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储备库,每年筛选5家左右的企业入库培育。对入库企业,科技、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帮助企业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专利储备,加快高新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利发〔2017〕18号)
20、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创建各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按照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10万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标准,对实施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利发〔2017〕18号)
21、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介公司来我县注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对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30—50件(受理)的服务机构,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50件(受理)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按申请量多少依次补助不超过3家。对代理我县发明专利年授权量20—3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3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利发〔2017〕18号)
22、鼓励全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含在本县申请专利的外来投资者)申请专利。按照PCT专利申请5000元/件、授权发明专利3000元/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的标准,对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清零”行动,对企业授权的首项发明专利,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该项发明专利不再享受3000元/件的补贴政策)。年度内,对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达到6—8件的专利权人,给予6000元一次性补贴;8件以上的,给予8000元一次性补贴;年度内,对发明专利授权达到3—5件的专利权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5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累计有效发明专利达到10—14件的专利权人,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达到15—19件的专利权人,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贴;达到20(含)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若年度内专利补贴与累计补贴同时满足,按照最高标准补贴,不重复补贴。(利发〔2017〕18号)
23、鼓励创新载体和核心技术研发。加快企业创新发展研究,重点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创建和核心技术研发。对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补助5万元;对新获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20万元;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补助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补助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明星企业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承担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且起主导作用的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利发〔2017〕16号)
24、加强质量品牌建设。选择重点产业,筛选确定一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政策倾斜。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补助20万元。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和“山东省重点培育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补助10万元。对获得区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补助10万元;对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补助5000元;对注册国内商标的,每件补助500元。(利发〔2017〕16号)
25、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种子库,每年筛选5家左右的企业入库培育,对入库的企业,科技、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早着手,规范企业相关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补助3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10万元。(利发〔2017〕16号)
26、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深化“两化”融合,推进产品研发、设计信息化进程,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对实施“互联网+”、两化融合、电子商务以及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投入的企业,信息化投资额(软件、硬件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利发〔2017〕16号)
27、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补助30万元;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10万元。探索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县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20万元。实施科技贷款贴息,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贷款贴息补助的,县财政给予等额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加快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每年选择一批“四新”促“四化”先进典型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利发〔2017〕19号)
28、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与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合作,在我县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财政对其购置的研发设备、招聘的科研人员、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的同时,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落实市财政奖励政策。(利发〔2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