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分为“创新券”和“服务券”两类)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每年限领一次,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转让。
第三条“创新券”用于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服务,由企业直接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兑现补助费用;“服务券”用于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其创新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由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兑现补助费用。
第四条每家单位限领“创新券”或“服务券”中的一类,不得重复领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投资促进部、应急管理部、综合执法部、税务局、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创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创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材料受理、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适用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六条“创新券”适用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纳税在开发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发放5万元“创新券”;
3.上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发放10万元“创新券”;
4.上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发放20万元“创新券”;
5.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入区后当年成功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有效期内每年发放20万元“创新券”;
6.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预约使用仪器设备的,按照当年实际使用的省创新券,发放同等数额的“创新券”;
7.对于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传共享仪器设备10台以上且对外提供服务的,发放5万元“创新券”,上传共享仪器设备20台以上且对外提供服务的,发放10万元“创新券”,或按照当年实际对外服务费用总额的40%直接予以兑现;
8.当年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增值税普通免税发票年度开票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发放5万元“创新券”,500万元以上的,发放10万元“创新券”,1000万元以上的,发放20万元“创新券”;
9.与开展合作的企业、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服务券”适用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纳税在开发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纳税在3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发放5万元“服务券”;
3.市级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发放5万元“服务券”,省级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发放10万元“服务券”;
4.市级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发放5万元“服务券”,省级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发放10万元“服务券”;
5.对于中介机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当年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成功一家发放10万元“服务券”;
6.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八条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科研设备购置、区外发明专利转让等相关研发经费支出及山东省创新券补助。另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入区后当年成功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券”使用范围可包含科技人员工资。
鼓励企业使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符合《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优先给予兑现。
“服务券”支持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引进、科技成果评价、科技项目资金争取、研发平台申报、孵化平台申报等。
第九条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符合相关行业资质、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中进行备案。
第四章实施与兑现
第十条“创新券”由企业向开发区申请发放,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兑现:
1.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等;
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服务协议、采购合同等;
3.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科技成果转化登记证明(由卖方提供所属区域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证明);
5.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发票等);
6.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预约使用仪器设备的,提交前期已经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山东省创新券进行兑现;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提供共享仪器服务的,提交服务合同、发票、加盖单位公章的山东省创新券等材料进行兑现。
第十一条“服务券”由科技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或达到阶段目标后,按照服务类别,分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并提交以下资料兑现补贴费用:服务协议文本、配套费用、发票、“服务券”、服务成功的成果证明。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实施过程中有关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理和落实。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取消企业的科技创新券及其他一切科技扶持资金的享受资格,取消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科技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科技服务,尽到保密义务,服务行为结束后,企业应对科技服务机构做出相应的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是否纳入科技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享受以上政策条款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政策享受年度起,三年之内不得搬离开发区,未经同意擅自搬离的,开发区有权追回已享受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本政策执行期内,已享受开发区其他政策同类条款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如本政策有关条款与上级政策相冲突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高创中心负责解释。原《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开管发〔2020〕8号)同时废止,企业(机构)自2020年11月1日以来开展的科技活动,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