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8〕67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发〔2018〕7号)及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培育我县创新药物、中高端医疗器械、新型诊疗技术等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大力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齐河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的新落户企业和已落户企业新增项目,包括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创新药物、二类及以上中高端医疗器械、新型诊疗技术、第三方医疗平台企业等。
第二章 建设类项目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竞买土地自行建设的项目(包含产业园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额)给予发展扶持资金。投资额在1亿元(含)—3亿元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发展扶持;投资额在3亿元(含)—10亿元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发展扶持;投资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发展扶持。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按照项目开工、主体完工、竣工投产三个节点,分别拨付发展扶持资金的30%、30%、40%。
第四条 鼓励国家重大专项一类创新药物落户。项目在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列为国家重大专项的一类创新药物且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可提供最高不超过4亿元、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的贷款贴息补助,按不超过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发展扶持资金。按照取得土地、开工建设、主体完工、竣工投产四个节点,分别拨付发展扶持资金的20%、30%、20%、30%。项目采购进口设施设备所产生税费有地方留成的,按照对县级财力贡献进行减免;项目电价优惠不超过20%,或给予不超过20%的电价补贴,期限为2年。同时,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的10%;确需增加的,最高不超过15%。
第五条 对竞买土地自行建设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项目,使用工业用地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并免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
第六条 对竞买土地自行建设的项目(不包含产业园建设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按照对县级财力贡献给予企业扶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0亿元的,第1—2年度100%给予奖励,第3—5年度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的,第1—2年度100%给予奖励,第3—5年度分别按80%、60%、40%给予扶持奖励。
第七条 对竞买土地自行建设的产业园项目,自竣工之日起,对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部分,按县级财力贡献进行奖励。第1—5年度,对超出10%(含)—50%的部分,奖励超出部分50%;超出50%(含)—100%的部分,奖励超出部分70%;超出100%的部分,奖励超出部分100%。第6—10年度,超出50%(含)—100%的部分,奖励超出部分50%;超出100%(含)—200%的部分,奖励超出部分70%;超出200%(含)部分,奖励超出部分100%。
第八条 对竞买土地自行建设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项目,企业高管在齐河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个人对县级财力贡献进行奖励。第1—5年度按100%进行奖励,第6—10年度按70%进行奖励。对企业高管奖励人数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确定,投资1亿元(含)—3亿元的,限5人;投资3亿元(含)—5亿元的,限8人;投资5亿元(含)—10亿元的,限12人;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限16人。
第九条 企业高管、高端人才因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需缴纳所得税的,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确定奖励人数和比例。投资1亿元(含)-5亿元的,限10人,奖励对县级财力贡献的50%;投资5亿元(含)-10亿元的,限20人,奖励对县级财力贡献的70%;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限30人,奖励对县级财力贡献的80%。
第三章 房屋租赁及总部类项目奖励政策
第十条 新引进的租用研发、生产空间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企业,按照企业对县级财力贡献大小,将其对县级财力贡献以房屋租金补贴形式进行奖励,第1—2年度税收达到500元/㎡以上的,100%用于房租补贴;第3年度税收达到1000元/㎡以上的,50%用于房租补贴;税收达到2000元/㎡以上的,70%用于房租补贴;第4—5年度税收达到1000元/㎡以上,30%用于房租补贴;税收达到2000元/㎡以上,50%用于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对租用研发、生产空间的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1—5年度对企业高管按个人对县级财力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6—10年度对企业高管按个人对县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高管奖励人数按企业年度纳税额确定,纳税200万元(含)—500万元的,限3人;纳税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限8人;纳税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限12人;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限20人。
第十二条 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租用办公空间进行销售等经营业务的总部类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为十年,奖励基数为缴税县级地方实际留成。对企业的奖励,根据每个自然年度纳税额确定奖励比例。对企业高管的奖励,按个人对县级财力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按照纳税额确定奖励人数。第1—5年度,年度纳税强度在5000元/㎡以上、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70%予以奖励,奖励高管5人;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80%予以奖励,奖励高管10人;年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90%予以奖励,奖励高管15人;第6—10年度,年纳税强度达到1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40%予以奖励,奖励高管5人;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50%予以奖励,奖励高管10人;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60%予以奖励,奖励高管15人。
第四章 人才及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落实人才居住生活保障和个人奖励。规划建设人才社区,对“泰山学者”专家等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在齐河县工作期间,提供住房保障。自主购房居住的,按“一事一议”给予购房补贴。高端人才前五年在本地缴纳所得税,按照对县级财力贡献的100%进行奖励,第6—10年度按照对县级财力贡献的50%进行奖励。
新引进投资10亿元(含)以上、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对其高管(限5人)和首席专家(限3人),在齐河县工作期间免租入住 120㎡以上的人才住房,6年内企业在境外、境内主板上市或年税收到达5亿元(含)的,可获赠所住住房;未上市且税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正常运营的,居住人可在期满前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对不按时缴纳房款的收回住房。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各类平台进行一次性奖励资助,标准如下: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认证中心及高校院所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央企(强企)研发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建立分支机构,奖励30万元;与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共建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取得转化成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国家级)、10万元(省级)。对新创建的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个按照市级补助资金1:1比例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以齐河县注册公司为主体实现境外上市、境内主板上市、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和“瞪羚”企业及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投入使用的给予2000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课题的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第五章 新药及医疗器械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在齐河县进行产业化生产、结算并纳税的,对每项产品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标准如下:
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奖励200万元;治疗用生物制品2~12类、预防用生物制品2~8类,奖励50万元;中药、天然药物1类新药,奖励200万元;中药、天然药物2~6类,奖励50万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奖励200万元;首仿文号药,奖励400万元;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奖励5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奖励5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奖励2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收购专利和医药批号。在齐河县进行产业化生产、结算并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收购中药、天然药物及医疗器械的相关发明专利或技术、独家品种、首仿药文号的,按照收购合同价格的10%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生物药专利技术、收购生物药研发生产企业的,且被收购专利技术、企业运营良好并将结算放在齐河县的,按照不高于收购年度纳税额、且不超过收购价格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际认证,发展进出口贸易。在齐河县产业化生产、结算并纳税的新药、医疗器械品种,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或国际医药监管部门产品注册认证并获准上市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其他境外地区取得产品认证并获准上市的,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单品种境外年度销售额达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首次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省级医保目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成立齐河县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府办、财政、人社、发改、税务、审计、住建、国土、商务、科技、卫计、食药监、高新区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强化协调配合,抓好政策实施,形成强大推进合力,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租用以政府为主体投资和租用企业自身投资建设研发、办公等空间满足扶持奖励政策条件时,均有权享受本政策;对于该两种情形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房租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均应当由租用企业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建设投资扶持、房租补贴、人才科技创新、新药及医疗器械等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的企业,在达到相关要求后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领导小组考核落实报县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拨付。申请县级地方财力贡献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在正式进驻运营一个自然年度后的首月提交申请材料,之后每年度顺延。对考核符合奖励要求的,第一季度末拨付上年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产运营后,企业应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运营情况,领导小组对项目运营有知情权,如因投资方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滞,或存在造假、抽逃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领导小组将停止奖励资金拨付并取消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发展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停滞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停滞原因,以便顺利处理劳资纠纷或其他纠纷;对于企业因停滞需破产的,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走破产清算程序,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与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出现交叉、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不溯及既往,自2019年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2月17日。